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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家義就“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接受專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09日   來源:人民日報

    日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施行。事實上,自1999年開始,經濟責任審計就已經作為一項審計制度在全國推開,那麼,此次出臺的《規定》有哪些新變化、新特點?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具體如何開展,可以發揮哪些作用?針對公眾關心的這些問題,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接受了專訪。

    審計制度亟須完善

    十年來共審計41萬多人,查出問題資金684億多元

    “《規定》的頒佈施行,對於指導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深入發展,加強幹部管理和監督,健全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健全完善責任制、問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都具有重要意義”。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説。

    據了解,1999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和《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兩個《暫行規定》的施行,標誌著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項審計制度全面推開,全國普遍開始了對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

    “要説經濟責任審計的成效,可以列舉一組數字。”劉家義説,1998年至2010年10月,全國各級審計機關審計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共計41萬多人,查出由領導幹部直接責任造成的違規違紀和損失浪費問題金額684億多元,向各級黨政領導提交各類報告和信息40多萬篇。

    經濟責任審計的另一種成效則是無形的。“試想一下,有了經濟責任審計制度的制約,領導幹部在履行經濟責任特別是在重大經濟事項決策和管理的過程中,會意識到對他們履行經濟責任的合規性和效果要進行審計,就會慎重行使手中的權力。你想想從鄉鎮長到省部長,從黨政領導幹部到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這麼大的一個被審計領導幹部群體,會因此避免多少決策失誤和損失浪費!”劉家義説。

    然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原《暫行規定》的許多內容已經滯後。同時,黨中央、國務院對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經濟責任審計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亟須進一步完善。“2006年修正的審計法,僅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和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亟須出臺專門的規定加以貫徹落實。”劉家義説,在這種情況下,新規定的出臺自然提上日程。

    範圍涵蓋省部級領導

    審計實現制度化,2009年至今共審計省部長37名

    “如果説《規定》最大的突破,毫無疑問,是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制度化。”劉家義説。

    據了解,1999年出臺的兩個《暫行規定》確定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是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幹部,尚不包括縣級。2005年,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範圍擴大到了地廳級。按照中央的要求,審計署從2000年開始進行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的試點。

    截至2010年,審計署共審計了151名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和中央企業領導人員。特別是2009年和2010年,兩年共審計省部長37名。短短10年,省部級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就已走向制度化,發展可謂迅速。經過長期試點,審計署已積累較為豐富的審計經驗,探索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審計方法,在審計技術層面已較為成熟。

    劉家義説,在省部長經濟責任審計中,重點關注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重要經濟政策的執行、重大經濟決策、財政財務收支、重大資金管理使用和重點項目建設、個人遵守廉政規定等情況,揭示了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加強政府負債管理和建立政府負債風險預警機制等建議。

    “省部級領導幹部擁有著黨和國家賦予的權力,掌管著大量的國家資源,他們能否切實有效地履行經濟責任,關係到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關係到經濟和社會各個領域的發展,關係到黨中央、國務院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科學發展觀的貫徹落實。”劉家義説,《規定》出臺後,省部級黨政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實現了制度化,標誌著經濟責任審計在制度層面已走向成熟。

    審計結果有效運用

    將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近年來,許多高官因為腐敗問題而紛紛落馬,引起社會公眾的高度關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能在反腐敗方面發揮什麼樣的作用?

    “經濟責任審計在反腐敗鬥爭中的作用是獨特的。”劉家義説,更重要的是,經濟責任審計是一种經常性審計,可以發現和糾正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問題,避免問題的擴展和蔓延,幫助被審計單位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從而清除腐敗賴以滋生的土壤,遏制腐敗行為。

    據了解,1998年至2010年10月,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查出領導幹部個人經濟問題金額20多億元,各級黨委和幹部管理、紀檢監察部門參考審計結果,對4%的給予了免職、降職、降級、撤職和其他處分或責任追究,其中移送紀檢、監察和司法機關7200人。

    劉家義説,經濟責任審計並不局限于發現和查出問題,還要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多年來,審計機關在原來以離任審計為主的基礎上,大力推進任中審計,前移審計關口,力求儘早解決存在的問題,避免“秋後算賬”,發揮“治本”作用。按照中央要求,審計署2009年和2010年審計的37名省部長中,有33名是任中審計。

    審計結果能否得到有效運用,直接關係到經濟責任審計作用的發揮。根據《規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幹部管理監督的相關要求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應當歸入被審計領導幹部本人檔案”。

    同時,《規定》還要求各級黨委、政府要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領導,建立由紀檢、組織、審計、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産監督管理等部門參加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等制度規定,也對審計結果的運用作出了具體規定。劉家義表示,《規定》出臺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將逐步走上制度化、規範化的軌道。

    審計報告先禮後兵

    會留給被審計領導幹部反饋意見或者提出異議的機會

    據了解,審計機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後要出具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那麼,被審計的領導幹部能否看到這些報告?被審計領導幹部合法權利的保護問題是否給予了足夠的關注?

    劉家義説,按照程序,審計結束後,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送達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審計結果報告應當報送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必要時報送本級黨委主要負責同志。

    “此外,在審計過程中,審計報告還要徵求被審計領導幹部的意見,給被審計領導幹部留有充分的反饋意見或者提出異議的機會。這也是審計結論客觀公正性的保證。”劉家義説。

    如果換個視角來看經濟責任審計,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中擁有法律賦予的行政權力,那麼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合法權利的保護問題是否給予了足夠的關注?

    劉家義表示,依法審計、保護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或者原任職單位的合法權利是經濟責任審計的基本要求。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就規定了回避、保密和審計人員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等制度,《規定》還專門增加了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應當徵求被審計領導幹部意見,審計通知書、審計報告應當送達被審計領導幹部等規定。

    “有不少領導幹部在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後,查明了情況,澄清了問題,得到了正名。”劉家義介紹説,從1998年到2010年10月,各級黨委、政府和幹部管理、紀檢監察部門參考審計結果,澄清是非、提拔重用的幹部佔接受經濟責任審計幹部總量的6%。

    為了給被審計領導幹部提供更為有效的救濟途徑,《規定》第三十二條特別規定了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審計機關出具的經濟責任審計報告有異議時的申訴和申請復核制度。同時,審計機關自身也有一些具體制度規定,約束和監督審計人員的審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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