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12月12日電(記者 李美娟)記者從江西省衛生廳了解到,江西省將在2010年的基礎上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對象管理、繳費方式等進一步改善和規範,同時要求各地積極探索符合當地情況、農村居民易於接受、簡便易行的新農合個人繳費方式,對外出務工、經商農民的個人參合費用收繳時間適當延長。
江西省政府辦公廳日前轉發的有關意見明確規定,江西省持有農業戶口的公民應在戶籍所在地,以家庭(戶口簿上的人數)為單位參加新農合。中小學生隨父母參加戶籍所在地的新農合;選聘到村任職的高校畢業生,在任職期間列入參合對象;超過繳費期限內出生的新生兒,其父母等家庭成員按規定參合的,在3個月內補齊個人繳費和各級財政補助後,自出生之日起同等享受新農合的補償待遇。
江西省還要求各地積極探索切合實際的個人繳費方式。如可以採取農民定時定點交納,委託鄉鎮財稅所等機構代收,經村民代表大會同意由村民委員會代收或由金融機構通過農民的儲蓄或結算賬戶代繳等方式,逐步變上門收繳為引導農民主動繳納。但不論何種繳費方式,在收繳農民個人參合自繳費用後,應以村委會或以參闔家庭為單位,開具規定的收費收據。
在繳費時間上,意見要求,從每年第四季度開始收繳農民次年參合自繳費用,年底應基本完成。外出務工、經商農民的個人參合費用收繳時間,可根據實際情況延長至春節前後,但不得超過次年的2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