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印發了新修訂的《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這是黨中央、國務院適應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從制度上保證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反腐倡廉建設切實擔負起政治責任的一項重大舉措。
堅決懲治和有效預防腐敗,關係黨和國家的生死存亡。在對外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反腐倡廉的任務更加艱巨和繁重。為適應形勢要求,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199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第一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確立了“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明確規定了“黨委(黨組)、政府以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領導班子的正職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為促進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切實擔負起黨風廉政建設的政治責任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證。十餘年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生動實踐充分證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對於促進各級黨委(黨組)、政府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斷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能力,切實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不斷深入,此規定中有些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一是中央關於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新要求沒有在責任制中得到全面貫徹落實;二是在責任內容、責任考核和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方面存在薄弱環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發揮。
這次印發的《規定》,貫徹了黨中央強調的“把反腐倡廉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堅決懲治腐敗的同時,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的思想,在原《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強調要把黨風廉政建設作為黨的建設和政權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目標管理,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和業務工作緊密結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實,一起檢查,一起考核,更加注重使黨風廉政建設成為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有力政治保證。把“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注重預防”的方針寫入黨內法規,突出了預防為先、關口前移的重要思想,更加符合中央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的要求。
著重增強制度的可操作性,提高制度的執行力,是《規定》的另一鮮明特色。《規定》不僅明確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是職責範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要求其重要工作親自部署、重大問題親自過問、重點環節親自協調、重要案件親自督辦,進一步明確了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內容和重點。《規定》還緊緊抓住影響責任制落實的突出問題,從考核的組織領導、考核方式,監督檢查的具體措施,責任追究的主體、程序和領導責任的劃分方面,都做了進一步修改完善,重點突出,措施得當。《規定》設定的這些制度、措施大都來源於各地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實踐創造,既符合工作實際,體現了制度創新,又行得通,效果好,必將大大提高《規定》的可操作性和執行力。
《規定》全面貫徹了黨中央、國務院近年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總結了近年來黨風廉政建設的實踐經驗,體現了反腐倡廉建設的新成果,反映了經濟社會的發展變化和黨風廉政建設的實際需要,是一部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建設的基礎性法規,必將在反腐倡廉建設中更好地發揮龍頭作用。
貫徹落實《規定》,關鍵在於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尤其是主要負責同志。各級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一定要牢固樹立責任意識,真正做到“一崗雙責”,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全面履行自身職責,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