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太原12月23日電(記者 葉健)山西省23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宣佈,新出臺的《山西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將於2011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實施。這標誌著山西省污染減排法制建設得到了進一步強化。
山西省環保廳廳長劉向東在新聞發佈會上説,《條例》是針對減少污染物排放而制定的地方性環保法規,是完成“十一五”約束性減排指標的立法成果。“十一五”期間,山西省在提前完成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兩項約束性指標的同時,實施了諸多創新性環保政策措施。《條例》是在“十一五”環境保護、污染減排的實踐基礎上梳理制定的。
作為全國率先出臺的地方性污染減排環保法規,《條例》對污染減排進行詳盡的細化,共5章61條,具有現實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重點對大氣、水體、固體廢物、噪聲4方面規定了嚴格的減排措施。
在大氣方面,規定了清潔煤技術的推廣、燃煤企業脫硫脫硝設施的建設、揚塵污染的防治和機動車尾氣污染的防治;在水體方面,規定了水資源的循環利用、飲用水水源地的保護和安全措施、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和擴展;在固體廢物方面,規定了垃圾分類處置、污染場地修復和農村固體廢物的管理;在噪聲方面,規定了居住區、裝修作業、居民活動、交通噪聲、施工噪聲和特殊時期噪聲的防治要求。
《條例》將山西省近年來實施的創新性環保政策措施納入了法律規定。《條例》規定,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應組織對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造成相鄰地區環境污染加劇或者環境功能下降的,應當向相鄰地區支付生態補償金;鼓勵有毒有害化學品生産、危險廢物處理等重污染排污單位參加環境責任保險;有條件使用再生水的城鎮和企業,不得使用自來水和新鮮水源進行綠化和工業生産;《條例》不僅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納入環境問責範圍,還將企事業單位責任人員納入環境問責範圍。
據了解,《條例》的多項規定填補了地方性減排方面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