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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機動車號牌使用新標準2011年1月1日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12月24日   來源:人民日報

    當前,假牌假證、套牌等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現象突出,不僅引發道路交通事故,而且偷逃國家稅費、損害他人正當權益,甚至引發了許多違法犯罪問題,是道路交通安全乃至社會公共安全的頑症和痼疾。為進一步保持對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的嚴管態勢,規範機動車臨時號牌使用管理,公安部日前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號牌管理的通知》,並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號牌》(GA36—2007)進行了修訂,新標準自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今後相關部門將如何加強機動車號牌管理,記者採訪了有關負責人。

    臨時號牌1張變2張,統一粘貼位置

    據介紹,按照原機動車號牌標準,臨時行駛車號牌只有1張,並要求放置在車內前擋風玻璃右側,造成車輛行駛時,難從車身後部識別號牌。同時,雖然臨時號牌使用期限較短,但一些駕駛人認為機動車放置臨時號牌難以辨認,放縱自己的駕駛行為,交通違法行為多,甚至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離現場,增加了查處難度,給道路交通秩序和群眾生命財産安全造成很大隱患。對此,公安部組織對機動車號牌標準進行了修訂,並下發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機動車臨時行駛車號牌的安裝使用。

    從2011年1月1日起,載客汽車的臨時行駛車號牌由1張調整為2張,並將安裝方式由“放置”調整為“粘貼”在統一位置。對於尚未登記的載客汽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同時粘貼2張臨時行駛車號牌:1張粘貼在車內前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另1張應當粘貼在車內後風窗玻璃左下角。其它類型汽車應當將臨時行駛車號牌粘貼在車內前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需要注意的是,臨時行駛車號牌必須粘貼在風窗玻璃上,否則公安機關將按照不按規定安裝號牌進行處罰。

    有關負責人也提示廣大車主,購買新車後,請第一時間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或申請臨時行駛車號牌。在駕車上路行駛前,車主憑身份證明、交強險憑證、車輛合格證或進口憑證等即可向公安機關申領臨時行駛車號牌。

    不按規定安裝號牌固封裝置,不許上路

    有關負責人還重申要嚴格機動車號牌固封裝置使用。2009年1月1日起,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GA804)實施,啟用了新的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封裝置,按規定安裝固封裝置後,強行拆卸將導致號牌損壞。但公安機關在執法中發現,一些車主不按規定安裝號牌固封裝置,甚至安裝可拆卸、可翻轉的號牌架,以便隨意拆卸號牌或使用假牌、套牌等。

    為嚴格規範機動車號牌固封裝置的使用管理,對現場領取機動車號牌的,由公安機關現場監督安裝號牌,規範使用號牌固封裝置,沒有按照規定安裝號牌的,不允許上道路行駛;對採用郵寄等方式發送號牌的,公安機關將書面告知號牌固封裝置的安裝要求以及不按規定安裝使用的法律責任。規定除受車輛條件限制外,每個號牌的4個安裝孔均應當安裝固封裝置;對發現安裝可拆卸或者可翻轉號牌架的,當場予以拆除,未按照規定要求安裝號牌前,不允許上道路行駛;公安機關在辦理定期檢驗或者需要更換號牌業務時,要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固封裝置的機動車換發新的固封裝置。

    按照新標準的規定,機動車可使用牌照架輔助安裝號牌,但牌照架內側邊緣距離機動車登記編號字符邊緣應大於5mm。牌照架應是固定式牌照架,不包括外置鎖式、內藏鎖式、電子自動遮擋和更換式等便於更換拆卸的活動牌照架,不允許使用可拆卸活動號牌架和可翻轉號牌架。同時,機動車號牌架外框不得帶有標誌、字母、裝飾圖案,更不得遮擋號牌字符,否則視為涉牌涉證違法行為。(記者 黃慶暢 解讀人:公安部交管局有關負責人)

    新聞背景

    2008年至2010年,公安部連續3年在全國範圍組織開展了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專項整治,集中查處偽造、變造和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或者其他車輛號牌、行駛證,故意遮擋、污損號牌和不按規定安裝號牌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在今年開展的機動車涉牌涉證違法行為專項整治行動中,公安機關共查處涉牌涉證違法行為347.3萬起,涉牌涉證違法行為得到有效遏制,違法總量呈現總體下降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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