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7日電(記者 李延霞、陶俊潔)證監會27日發佈《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行政責任認定規則(徵求意見稿)》,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類型、定義、責任認定、歸責原則等做出明確規定,以保障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徵求意見稿將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分為未按規定披露信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四類。
對於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違法的責任認定,徵求意見稿要求結合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綜合審查認定。客觀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判斷包括違法行為的直接結果,包括對資産、負債、收入、利潤、盈虧的影響和佔比;間接結果,包括導致發行、資産重組獲得許可、收購要約豁免、上市資格發生變化等;是否有累犯情節、個體影響和社會普遍影響等。主觀方面要根據是否屬於共謀,故意還是過失,是否進行補救,是否主動報告、配合調查等因素綜合考慮。
徵求意見稿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採取過錯推定的原則認定行政違法責任。在不同責任人員的責任區分方面,徵求意見稿要求從違法行為責任人員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發生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對違法行為的知情程度和態度,其職務、具體職責及履行情況,以及專業背景等四方面綜合考慮區分認定責任人員的責任大小。
據介紹,從2007年至今,證監會共作出信息披露違法案件處罰決定70份,對近600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責任人員進行處罰,對54名信息披露違法責任人採取了市場禁入措施,將7起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