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8日電(記者王優玲)《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早期收穫計劃將於明年1月1日實施,海關總署28日提醒企業及時申領原産地證書。
據海關總署有關負責人介紹,原産地證書就像貨物的“身份證”。只有證明貨物為大陸或台灣原産的産品才可以享受ECFA優惠關稅待遇。兩岸海關已就原産地規則及原産地規則相關操作程序達成一致,有關文件將於近日由兩岸主管部門發佈。為確保ECFA貨物貿易早期收穫計劃的順利實施,確保有關貨物按優惠關稅待遇順利通關,進出口企業應及時關注海關發佈的公告。
該負責人強調,對於即將進口或出口屬於ECFA早收計劃範圍和被視為大陸或台灣原産産品的企業,應及時向當地簽發ECFA原産地證書的機構申領原産地證書。
海關提醒企業在申領原産地證書時注意幾個關鍵要素:一是原産地證書樣式必須符合早收計劃相關規定,原産地證書應當在貨物出口報關前簽發;二是原産地證書應按照原産地證書背頁“填寫須知”正確填制,例如:證書應以中文填寫,必要時産品描述可輔以英文;貨物的稅號編碼應填寫進口方8位編碼等;三是證書署名和蓋章應符合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海關同時指出,如果出現下面情況,將影響到企業享受優惠關稅:進口貨物經認定不具備原産地規則規定的原産資格;進口貨物不符合原産地規則直接運輸的規定;原産地證書未按填寫須知正確填制、署名和蓋章;原産地證書所載內容與所提交的證明文件不相符;原産地證書所列貨品名稱、稅號前8位、數量、重量、包裝嘜頭、編號、包裝件數或種類等內容與所申報的貨物不相符;進口商或被請求協助核查的出口方未能于收到原産地核查請求之日起120天內提供資料或書面核查結果;一方規定的其他情形。
海關強調,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項下早收計劃生效日期是2011年1月1日,因此,享受早期收穫計劃關稅優惠的産品,進口人必須持有兩岸簽證機構2011年1月1日以後(包括當日)簽發的有效原産地證書,相關貨物應于1月1日以後(包括當日)發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