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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1日起正式在海南實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海口1月1日電(記者 周慧敏)境外旅客離境退稅政策1月1日正式在海南實施。

    離境退稅政策是指對境外旅客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的隨身攜運出境的退稅物品,按規定退稅的政策。離境退稅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購物申請退稅、海關驗核確認、代理機構退稅和集中退稅結算四個環節。

    離境退稅政策適用於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目前對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的起退點暫定為800元人民幣,退稅率統一為11%,離境退稅稅種為增值稅。境外旅客在辦理退稅時可自行選擇現金退稅或銀行轉賬退稅,以及自行選擇人民幣或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幣。

    退稅物品包括服裝、鞋帽、化粧品、鐘錶、首飾、電器、文具、體育用品、醫療器材、傢具等,共21大類324種,食品、飲料、水果、煙、酒、汽車、摩托車等不能享受退稅。

    據了解,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稅,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在退稅定點商店購買退稅物品,購物金額達到起退點,並且按規定取得退稅申請單等退稅憑證;在離境口岸辦理離境手續,離境前退稅物品尚未啟用或消費;離境日距退稅物品購買日不超過90天;所購退稅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隨身攜運出境;所購退稅物品經海關驗核並在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申請單上簽章;在指定的退稅代理機構辦理退稅。

    2009年底,國務院發佈了《關於推進海南國際旅遊島建設發展的若干意見》,其中明確了海南作為我國旅遊業改革創新試驗區的戰略定位,並要求“由財政部牽頭抓緊研究在海南實行境外旅客購物退稅的具體辦法”。

    據了解,購物退稅制度起源於20世紀80年代初,目前歐盟主要成員國、澳大利亞、日本、韓國、新加坡、泰國等在內的50多個國家和地區實行了這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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