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7日電(記者璩靜)記者7日從新聞出版總署獲悉,為進一步加強對證券期貨信息傳播的管理,規範報刊證券期貨信息傳播行為,保護投資者和社會公眾合法權益,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日前聯合出臺了《關於加強報刊傳播證券期貨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
該規定全文共19條約2600字,分別從報刊單位責任、新聞采編人員責任、證券監督部門責任、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任等四方面對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證券期貨新聞宣傳和報刊出版管理工作進行了規範。
規定要求,報刊刊發內容涉及具體證券、期貨品種或者合約的評論意見或行情走勢分析的,報刊出版單位應當對相關撰稿機構及人員是否具備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資格進行核實,並註明相關撰稿人員的證券期貨投資諮詢執業資格證書編碼及所屬機構全稱。
規定明確,審慎報道可能影響投資者預期和市場穩定運行的新聞題材。涉及證券期貨行業重要政策及其他可能影響市場穩定的重要信息,須事先向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核實;涉及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的重要新聞信息應向所涉對象事先核實。記者報道證券期貨市場新聞事件應儘量進行全面採訪,並對信息源多渠道核實,信息來源應相互印證、真實可靠。嚴禁依據道聽途説製造或編造新聞,不得憑藉猜測想象炮製或歪曲新聞事實,避免誤導性陳述。
規定強調,報刊轉載證券期貨新聞信息必須事先核實,確保新聞事實真實準確後方可轉載;不得轉載未經核實的新聞報道、社會自由來稿和互聯網信息;不得摘轉內部資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內容;不得隨意轉載境外媒體信息。
此外,規定還對報刊出版單位對提供證券期貨信息的軟體、終端等證券期貨信息類産品廣告的審查管理作出了要求,即報刊刊載涉及提供證券期貨投資建議或者類似功能服務的軟體、終端等證券期貨信息類産品的廣告,報刊出版單位應當核實廣告發佈人是否具備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資格,刊載廣告應註明廣告發佈人名稱和證券期貨投資諮詢業務資格證書編碼。防止有關産品廣告以誇大虛假營銷誤導投資者,防止不法機構利用有關産品廣告招攬客戶、從事非法證券活動。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出臺的規定還首次提出,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針對證券期貨信息類産品廣告的日常監測機制,定期向同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通報情況,及時協調有關部門對報刊出版單位刊發虛假違法廣告予以處理。
根據新規,證券期貨類報刊和開設證券期貨專刊、專版的報刊要建立健全從事證券期貨新聞采編人員的崗位規範,配備專業財經采編力量。總編輯、主編及主要采編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新聞專業工作經歷,熟悉證券期貨業務。從事證券期貨領域報道的記者原則上需具備2年以上財經領域報道經驗或證券期貨從業經歷。見習記者、實習記者及試用人員不得單獨從事證券期貨新聞採訪報道。
該規定將於2011年2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