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1日電(記者陳菲、隋笑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對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産權犯罪行為作了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11日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表示,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手段不斷翻新,不再局限于過去有形的載體來實施犯罪行為。
從司法實踐來看,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産權的犯罪案件不斷增多。為了有力打擊此類犯罪,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産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217條規定的複製發行”,明確了這種行為屬於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行為方式之一。
“但是由於互聯網具有傳播速度快、傳播範圍廣、內容存儲容量大、侵權作品與非侵權作品共網並存這些特點,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産權犯罪行為的定罪量刑標準問題,對於如何把握或者如何認定存在不同的意見和認識。”熊選國説。
針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意見》對信息網絡實施侵犯知識産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明確、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
《意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製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有關專家認為,《意見》從非法經營數額、傳播他人作品數量、作品被點擊的次數、註冊會員人數等方面進一步予以明確規定,對有效保護知識産權,打擊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侵犯知識産權犯罪提供了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