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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佈5件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商品案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月15日電 為震懾不法分子,切實保護知識産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最高人民法院15日公佈了5件侵犯知識産權和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典型案例。

    韋友軍、鐘世新侵犯著作權案

    浙江省蒼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3月,被告人韋友軍接受謝明齊(另案處理)的委託,印製一批由上海測繪科學院編制、上海科學普及出版社出版發行的“上海城區2010版交通圖”。同年3月12日,韋友軍委託浙江省平陽縣新達印刷廠印刷該批盜版地圖,並提供印刷用紙和菲林片。新達印刷廠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鐘世新在無任何合法手續的情況下承接該筆業務,並印刷了33000余份“上海城區2010版交通圖”,獲利5000余元。3月15日,韋友軍將該批印刷完畢的盜版地圖運送至蒼南縣龍港鎮友誼彩印廠準備折頁加工時被查獲。9月25日,鐘世新退出違法所得5000元。

    蒼南縣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韋友軍、鐘世新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判處韋友軍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判處鐘世新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1萬元;沒收涉案盜版地圖33000份。一審宣判後,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梁立勇侵犯著作權案

    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西鄉塘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梁立勇在南寧市西鄉塘區北湖村出資成立並經營南寧市靈豐印刷廠。其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書331739冊,經鑒定,價值人民幣848173元。

    西鄉塘區人民法院認定梁立勇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扣押的盜版書籍予以沒收。宣判後,梁立勇不服,提起上訴。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判定性準確,但梁立勇所印刷的盜版書籍沒有銷售流入社會,尚未獲得非法利益,社會危害相對較小,可酌情予以從輕處罰,依法改判梁立勇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

    麥健興假冒註冊商標案

    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麥健興未經“ZIPPO”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其經營的中山市東鳳鎮卡路金屬製品廠加工“ZIPPO”打火機外殼等配件,並委託中山市小欖鎮利良五金加工店在上述打火機配件上用激光印製“ZIPPO”等圖文標識,後在其租賃的出租屋內將配件組裝成成品並進行包裝和存儲。經中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查,在上述三處共查獲假冒註冊商標“ZIPPO”的成品打火機360個,價值72000元,未包裝的成品打火機9750個,價值1852500元,以及零配件、包裝、生産工具一批。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麥健興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且係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依法判處麥健興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宣判後,麥健興不服,提起上訴。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麥健興的上訴,維持原判。

    仇海營等假冒註冊商標案

    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4月至7月間,被告人仇海營、崔留芷、嚴雙全、閆慶文、黃學禮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許可,在河南省南樂縣千口鄉千口村內共同投資,合作生産假冒註冊商標“巧樂滋”的雪糕産品共計117571件(箱),假冒註冊商標“卡通人”(大布丁)的雪糕産品共計3947件(箱),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3119998元。五被告人的行為同時侵害了伊利公司對上述兩種産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其間,仇海營與被告人閆中波合作,在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內蒙古蒙牛乳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許可的情況下,在河南省南樂縣千口鄉千口村加工生産假冒註冊商標“綠色心情”的雪糕産品共計110855件(箱),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1773680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同時侵犯了蒙牛公司對該産品的外觀專利設計權。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仇海營、崔留芷、嚴雙全、閆慶文、閆中波、黃學禮均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和假冒專利罪,依法擇一重罪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處斷。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依法分別判處五年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不等,並處人民幣2 446839元至311999.80元罰金不等。宣判後,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訴,本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吳根創等銷售偽劣産品案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1月,被告人吳根創、馬陳嘉、蕭澤民等人合謀在浙江省慈溪市設立運輸假煙的中轉站,3月將中轉地點轉移至義烏市。2009年2月至4月,吳根創、馬陳嘉、蕭澤民與被告人沈友才、陳建平、唐西朝及受雇用人員馬肇傑、馬顯耀、馬桂金等人,將從福建省運至中轉站的假煙運輸至杭州等地的下家處,共運輸假煙28次,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786萬元。吳根創、馬陳嘉參與全部28次的運輸假煙活動。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吳根創等九人均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情節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判處吳根創、馬陳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其餘各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五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不等,並處罰金150萬元至6萬元不等。宣判後,吳根創、馬陳嘉、蕭澤民、馬顯耀、沈友才不服,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各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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