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三部門發佈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的有關稅收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1月16日   來源:人民日報

    為統籌引導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幫助遭受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的舟曲災後恢復重建,使災區基本生産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並超過災前水平,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通知,明確了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的有關稅收政策。

    關於減輕企業稅收負擔的稅收政策:

    對災區損失嚴重的企業,免徵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8月8日起,對災區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取得的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款項和物資,以及稅收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減免稅金及附加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對災區農村信用社免徵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8月8日至2012年12月31日,對災區企業、單位或支援災區重建的企業、單位,進口國內不能滿足供應並直接用於災後恢復重建的大宗物資、設備等,給予進口稅收優惠。

    關於減輕個人稅收負擔的稅收政策:

    自2010年8月8日起,對災區個人接受捐贈的款項、取得的各級政府發放的救災款項,以及參與搶險救災的一線人員按照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規定標準取得的與搶險救災有關的補貼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

    關於支持災區基礎設施、房屋建築物等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

    對政府為受災居民組織建設的安居房建設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轉讓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對災區住房倒塌的農(牧)民重建住房佔用耕地的,在規定標準內的部分免徵耕地佔用稅;由政府組織建設的安居房,所簽訂的建築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産權轉移書據、房屋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稅;對因災損毀的應繳而未繳契稅的居民住房,不再徵收契稅;對受災居民購買安居房,免徵契稅;經甘肅省人民政府批准,對經有關部門鑒定因災損毀的房産、土地,免徵房産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經批准免稅的納稅人已繳稅款可以在以後年度的應繳稅款中抵扣。

    關於鼓勵社會各界支持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的稅收政策:

    自2010年8月8日起,對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將自産、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受災地區的,免徵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自2010年8月8日起,對企業、個人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向災區的捐贈,允許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和當年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對財産所有人將財産(物品)直接捐贈或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捐贈給災區或受災居民所書立的産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對專項用於搶險救災和災後恢復重建、能夠提供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的搶險救災證明的新購特種車輛,免徵車輛購置稅。符合免稅條件但已經徵稅的特種車輛,退還已徵稅款。

    關於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

    災區的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仲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就業崗位中,招用當地因災失去工作的人員,與其簽訂一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經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認定,按實際招用人數和實際工作時間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災區因災失去工作後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産、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仲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人員,以及因災損失嚴重的個體工商戶,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以上稅收優惠政策,凡未註明具體期限的,一律執行至2012年12月31日。(記者 李麗輝)

 
 
 相關鏈結
· 范小建一行深入舟曲調研災後重建和扶貧開發工作
· 財政部發支持舟曲災後恢復重建稅收政策問題通知
· 甘肅建設系統舉行舟曲搶險救災暨災後重建表彰會
· 甘肅舟曲災區恢復重建全面啟動與改善民生相結合
· 舟曲災後重建居民住房維修加固設計工作提前完成
· 國家電網全面啟動甘肅舟曲災後恢復重建電力工程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