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31日電(記者 陳菲)禁止非法代開發票、禁止房屋分割出租……2月1日起,一批法規規章施行,將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産生深刻影響。
新法規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針對製作、兜售、使用假發票比較嚴重的現象,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根據新情況增加規定,明確要求禁止非法代開發票。
辦法規定:禁止非法代開發票;不得介紹他人轉讓發票;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假發票的,不得受讓、開具、存放、攜帶、郵寄和運輸;不得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稅務機關應當提供查詢發票真偽的便捷渠道。同時,辦法簡化了發票領購程序,從正面引導納稅人合法使用發票,拒用假發票。比如:取消了發票領購環節的資格審核程序,規定納稅人憑稅務登記證、身份證明和發票專用章印模即可辦理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應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稅務機關也可以委託其他單位代開發票。
房屋分割出租將禁止
住房城鄉建設部出臺的《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2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出租住房的,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人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廚房、衛生間、陽臺和地下儲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員居住。
根據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屬於違法建築的;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違反規定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辦法規定,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依法訂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應當包括: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姓名(名稱)和住所;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傢具和家電等室內設施狀況;租金和押金數額、支付方式;租賃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房屋和室內設施的安全性能;租賃期限;房屋維修責任;物業服務,水、電、燃氣等相關費用的繳納;爭議解決辦法和違約責任等。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被徵收或者拆遷時的處理辦法。根據辦法,房屋租賃期間內,因贈與、析産、繼承或者買賣轉讓房屋的,原房屋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兩部門聯合規範證券期貨信息傳播
新聞出版總署、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出臺的《關於加強報刊傳播證券期貨信息管理工作的若干規定》2月1日起施行,分別對報刊單位責任、新聞采編人員責任、證券監督部門責任、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任等四方面予以規定。
規定明確,審慎報道可能影響投資者預期和市場穩定運行的新聞題材。涉及證券期貨行業重要政策及其他可能影響市場穩定的重要信息,須事先向證券期貨監管部門核實;涉及上市公司等市場主體的重要新聞信息應向所涉對象事先核實。記者報道證券期貨市場新聞事件應儘量進行全面採訪,並對信息源多渠道核實,信息來源應相互印證、真實可靠。嚴禁依據道聽途説製造或編造新聞,不得憑藉猜測想象炮製或歪曲新聞事實,避免誤導性陳述。
規定強調,報刊轉載證券期貨新聞信息必須事先核實,確保新聞事實真實準確後方可轉載;不得轉載未經核實的新聞報道、社會自由來稿和互聯網信息;不得摘轉內部資料或非法出版物上的內容;不得隨意轉載境外媒體信息。根據新規,證券期貨類報刊和開設證券期貨專刊、專版的報刊要建立健全從事證券期貨新聞采編人員的崗位規範,配備專業財經采編力量。總編輯、主編及主要采編人員應具有5年以上新聞專業工作經歷,熟悉證券期貨業務。從事證券期貨領域報道的記者原則上需具備2年以上財經領域報道經驗或證券期貨從業經歷。見習記者、實習記者及試用人員不得單獨從事證券期貨新聞採訪報道。
發展改革委新規加大價格壟斷行為打擊力度
為加強反價格壟斷執法,培育市場競爭文化,促使相關企業和市場主體自覺規範經營行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了《反價格壟斷規定》和《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從2月1日起實施。
《反價格壟斷規定》對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等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八種價格壟斷協議;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從事不公平高價銷售、不公平低價購買、在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附加不合理費用等六類價格壟斷行為。此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明確,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入被調查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採取詢問、查封、扣押、查詢銀行賬戶等調查措施。
被審計單位兩種情形審計署可封存有關資料
根據審計署公佈的《審計機關封存資料資産規定》,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可採取封存措施:正在或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正在或可能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的。
根據這一規定,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産可採取封存措施,但應遵循合法、謹慎原則,不得濫用封存權。審計機關採取封存措施,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准,封存期限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部分法律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