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5日電(記者 陳菲)為促進公司依法規範設立及運營,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有關公司資本的形成與維持、股權投資者之間利益的平衡、公司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公司設立過程中債務的承擔等方面涉及的問題較多,對各方主體利益影響也較大。但《公司法》對上述問題的規定卻相對簡略,導致法律適用上的分歧較多,處理上的難度較大。
為在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和貫徹《公司法》的精神和原則,明確並統一法律的適用,最高法院著眼審判實踐的需要、根據既有的立法規定、結合成熟的學説觀點,制定了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以對上述問題進行規範。
解釋(三)從六個方面進行設計:一是落實公司成立前債務的責任主體;二是確立典型非貨幣出資到位與否的判斷標準及救濟方式;三是界定非自有財産出資行為的效力;四是明確未盡出資義務(包括未履行出資義務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和抽逃出資的認定、訴訟救濟的方式以及民事責任;五是規範限制股東權利的條件和方式;六是妥善平衡名義股東、股權權屬的實際享有者以及公司債權人間的利益。
該負責人表示,通過這些規定,將具體落實公司不同參與者的義務和責任,制約公司參與者的不誠信行為,促進公司依法規範設立及運營。同時促使公司資本的穩定與維持,為與公司交易的第三人的利益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