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何雨欣、羅沙)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審議的車船稅法草案二審稿,我國將按遊艇長度為計稅依據徵收其車船稅,稅額幅度為每米400元至2000元。
草案一審稿規定,遊艇的適用稅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審議中,有些常委會委員、專家提出,根據稅收法定原則,車船稅法應對遊艇的稅額幅度作出規定,具體適用稅額可由國務院在法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經同相關部門研究認為,對遊艇的計稅依據可以考慮長度、價值、發動機功率或者噸位等因素,鋻於遊艇的長度與價值基本呈正相關關係,一些國家也以長度作為計稅依據,從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遊艇登記管理實際和徵管可操作性考慮,建議在車船稅法所附稅目稅額表中規定,以遊艇長度作為計稅依據。
同時,草案二審稿還授權國務院在法定稅額幅度內確定具體適用稅額。
我國擬立法刪去對“高能耗高污染”車船加稅規定避免“用錢換排污權”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何雨欣、周婷玉)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審議的車船稅法草案二審稿,刪去對“高能耗、高污染”車船加收車船稅的規定。
此前的草案一審稿規定,對節約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車船可以減徵或者免徵車船稅,對“高能耗、高污染”的車船可以加收車船稅,並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辦法。
一些常委會委員、專家提出,由國務院規定車船稅的減免是可以的,但不宜由國務院規定加收車船稅,而且對“高能耗、高污染”車船很難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宜瑜在分組審議中就提出,“對高能耗、高污染的車船可以加收車船稅”的説法不太合適。“高能耗、高污染車船,應該嚴格禁止使用,不能用稅賦來調節,不應鼓勵用交稅置換排污權。”其他部分常委會委員也提出了類似意見。
經過相關部門的研究,草案二審稿刪去對“高能耗、高污染”車船加收車船稅的規定,並在車船稅減免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的基礎上,增加規定:車船稅減免的“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車主定期驗車時應向交管部門提交納稅證明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何雨欣、羅沙)根據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車船稅法草案二審稿,車主定期檢驗車輛時應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繳納車船稅證明。
此前的草案一審稿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和定期檢驗手續時,對未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的,不予登記,不發給檢驗合格標誌。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定期檢驗是對車輛性能的檢驗,是否納稅與檢驗是否合格沒有直接關係,建議對草案的規定再作研究。有些社會公眾對此也提出了意見。
相關部門經研究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車輛管理方面有監管措施,數據較全,規定由其在辦理車輛相關登記檢驗手續時,為稅務機關依法徵收車船稅做些協助工作,是可以的。
據此,草案二審稿規定: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辦理車輛相關登記、定期檢驗手續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查後辦理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