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白瀛、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進一步明確,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項目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於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草案第二次審議稿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開發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對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也應當規定相應的義務。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議增加一款規定:“開發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應當支持代表性項目傳承人開展傳承活動,保護屬於該項目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
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可重新認定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白瀛、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進一步明確,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此前的審議中,有的常委會委員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提出,對於代表性傳承人因身體等原因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應當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規定:代表性傳承人“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
境外組織或個人在中國進行“非遺”調查都應報經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白瀛、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進一步明確,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都應當報經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草案第二次審議稿對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的審批程序分別作了規定。其中,規定境外個人在我國境內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應當報經縣級文化主管部門批准。
有的常委會委員和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提出,境外個人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應當同境外組織一樣報省級以上文化主管部門批准,並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境外組織或者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應當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進行的,應當報經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批准;調查結束後,應當向批准調查的文化主管部門提交調查報告和調查中取得的實物圖片、資料複製件。”“境外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産調查,應當與境內非物質文化遺産學術研究機構合作進行。”
“非遺”使用適用知識産權相關法律法規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 白瀛、周瑋)全國人大常委會23日進行第三次審議的非物質文化遺産法草案進一步明確,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涉及知識産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此前的審議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本法應當增加非物質文化遺産知識産權保護的內容。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文化部研究認為,本法主要是對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行政保護,對於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可能涉及的知識産權問題,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本法可作適當銜接性規定。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使用非物質文化遺産涉及知識産權的,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