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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資本在股份制商業銀行普通股中佔比已達20%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2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2月23日電(記者 蘇雪燕 劉詩平)記者23日從中國銀監會獲悉,目前,我國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的普通股中,民間資本佔比已分別達20%和45%。

    民間資本已廣泛進入我國銀行業機構,並且渠道正不斷拓寬。特別是在農村中小金融機構中,民間資本已經佔據了主導地位。據銀監會相關負責人介紹,已開業的349家村鎮銀行的股權構成裏,除了發起行外,其餘股份幾乎全部為民間資本。如果考慮到有80%以上的發起行有民間資本參股、控股,實際上民間資本在村鎮銀行股份裏佔比更高。

    在國有大型銀行的股改上市過程中,也有民間資本進入。在農行股改網上發行過程中,民間資本可在申購上限內自由申購。在戰略配售過程中,農行還選擇了一家集體企業,華西村入股投資5億元。

    民間資本能夠廣泛存在於我國銀行業,得益於不斷完善的政策措施,使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渠道不斷拓寬。銀監會相關負責人説,在我國銀行業改革與發展過程中,銀監會對各類投資者平等對待,注重調動民間資本積極性,充分發揮其在推動中小金融機構改革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設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2010年銀監會出臺的《關於高風險農村信用社並購重組的指導意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兼併重組高風險農村信用社,允許單個企業及其關聯方合計持股比例提高到20%,經銀行業監管部門特別批准,還可以階段性持有更高比例的股份。

    但當前還存在部分民間資本“入股困難”的現象。銀監會經過調研發現,造成此現象的主要原因在於,部分民間投資人對入股銀行還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例如,有部分民間投資者入股動機不正當,企圖通過入股、控股銀行機構套取信貸資金。還有部分投資者存在自身治理結構不健全、或者不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等問題,導致不能滿足股東資質要求。

    鋻於銀行是經營風險的特殊機構,無論是國有資本還是民間資本,作為中小銀行的主要股東必須滿足一定的監管要求。

    銀監會負責人表示,為了確保銀行發展穩健、風險可控,銀監會對入股銀行業的股東有“遠離破産”“資源充足”和“長期承諾”的三項基本要求,即不能因為股東破産,影響銀行的正常運轉,要確保股東資質優良;股東要有持續補充資本的能力,並對銀行有長期的承諾。

    以村鎮銀行為例,銀監會負責人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低於20%”的規定不會放鬆,這是防範金融風險的要求。

    未來,銀監會將在審慎監管的前提下,繼續鼓勵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金融機構。“從優化公司治理的角度,銀監會希望中小銀行的股權機構能夠滿足‘多股東、小比例、多种經濟成分並存’的狀態。”銀監會負責人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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