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 周瑋)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三次審議,非物質文化遺産法于25日獲表決通過。這部法律的出臺有著怎樣的意義?我國“非遺”保護的現狀如何?如何解決“非遺”保護中有些地方“重申報、輕保護”的問題?怎樣應對部分“非遺”傳承後繼乏人的窘境……帶著這些問題,記者25日下午在法律通過後第一時間採訪了文化部副部長王文章。
文化立法取得突破性進展 “非遺”保護步入依法保護階段
記者:經過社會各界人士和有關方面的共同努力,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天正式通過,您怎麼評價出臺這部法律的意義?
王文章:這是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一大喜事,它標誌著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重大進展,是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里程碑。由此,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會步入依法保護階段。
為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開展,我國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規定,通過開展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普查、建立國家四級名錄保護體系、加強傳承人保護等一系列重要舉措,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但是,在全球經濟一體化和現代化進程中,我國經濟社會發生了急劇的變遷,非物質文化遺産依存的社會環境日益狹窄,許多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産瀕臨消亡,大量具有歷史、文學、藝術、科學價值的珍貴實物流失。同時,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制度建設特別是立法滯後,保護工作無法可依。出臺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為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提供了根本性的依據,使經費投入、傳承人扶持等得到有效保障,會有力地提升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科學水平。
出臺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是履行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的責任和義務。我國于2004年8月加入公約。公約要求各國採取法律措施,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産得到保護和弘揚。
這部法律的出臺,是文化立法取得的突破性進展,對全面促進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建設中華民族共有的精神家園,推動文化大發展大繁榮,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將産生積極而深遠的影響。
鼓勵將“非遺”資源轉化為生産力 合理開發可享稅收優惠
記者: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內容豐富、形式多樣,我們倡導的保護也是以全方位、多層次的方式來反映和保存文化的多樣性和豐富性。除對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田野考察、採集、立檔、保存、研究等搶救性保護外,整體性保護、生産性保護近年來頗受關注。
王文章:是的。搶救性保護、整體性保護和生産性保護是“非遺”保護的幾種主要方式。
建設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就是推進整體性保護的重要舉措——既對無形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有效保護,也重視有形的民居、古建築、歷史街區和古村鎮、重要文物等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又兼顧自然和文化生態環境,有利於調動當地政府和社會公眾參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積極性。2007年至今,經地方申報,組織專家考察和論證,文化部先後批復設立了閩南文化、徽州文化、熱貢文化、迪慶民族文化等11個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目前,這11個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正在編制規劃實施細則,進入整體性保護的具體實施階段。
生産性保護是指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通過生産過程得到活態保護和發展。在産品生産、流通、銷售過程中,産生經濟效益,並促進相關産業發展,使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的核心技藝在生産實踐中得到傳承,也使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保護有了可持續傳承的動力,實現“非遺”保護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的良性互動。
開展生産性保護,政府扶持是重要保障。近年來,文化部舉辦了一系列傳統美術、傳統技藝類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展示活動,在全面展示我國傳統手工藝“巧奪天工”的精粹性和文化內涵的同時,通過代表性傳承人的技藝及其作品展示,使更多的民眾認識到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産的重要價值。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持充分發揮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的特殊優勢,在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開發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場潛力的文化産品和文化服務。同時明確規定對合理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性項目的單位予以扶持,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
今年文化部還將開展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生産性保護示範基地建設工作,在全國範圍內先行試點,總結經驗後再逐步推開。
重申報、輕保護的現象將得到根本扭轉
記者:國務院已經公佈兩批1028項國家級非遺名錄,搶救保護了一大批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及珍貴瀕危的非物質文化遺産。同時,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體系已初步形成。但我們在採訪中也發現,一些地方缺乏科學保護意識,重申報、重開發,輕保護、輕管理,保護措施不落實。對這種現象,您怎麼看?
王文章:申報是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的重要環節和手段,是確定各級名錄的基礎性工作。近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的申報工作,大大促進和帶動了各地的保護工作。反對和限制申報工作中的重申報、輕保護現象,一直是我們工作中的一個側重點。但必須看到,目前仍然存在重申報、輕保護的現象。有的地方和單位只看重入選名錄的社會影響,保護措施不落實。有的甚至只把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視作經濟資源開發利用,忽視按照科學規律進行傳承。這些做法都是放棄承擔相應的保護義務和責任的表現,應該引起社會的高度重視。文化部正在採取措施,引導這些地方將工作重點從申報轉移到保護。
首先,確保各級名錄的均衡合理。嚴格把握標準,適當控制國家級名錄項目數量,努力推進地方名錄特別是市、縣級名錄的建設,使國家、省、市、縣四級名錄體系形成合理的金字塔結構。在今後的國家級名錄項目評審中,將進一步嚴格把關,對申報熱降溫,把保護的實事做實。
其次,進行全面、科學保護。針對非物質文化遺産的不同類別,在現有基礎上分門別類地進一步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保護標準和實施方案,對非物質文化遺産進行科學性保護。同時,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産恒定性和活態流變性的規律,對列入各級名錄的項目採取搶救性、生産性、整體性等多種方式進行全面保護。從“重申報,輕保護”轉變為既重申報,更重保護。
第三,建立健全名錄項目的監督檢查和退出機制。文化部將總結近年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實踐經驗,並參照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公約的有關規定,建立國家級名錄的退出制度,定期組織專家對國家級名錄項目保護情況進行評估、監督和檢查,對保護不力和進行破壞性開發的項目和單位予以警告,對於確實不再符合國家級名錄標準,沒有資格繼續列入國家級名錄的予以除名,並追究相關責任。
破解“後繼乏人”窘境 授徒、學藝可獲國家資助
記者:目前,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産存在後繼乏人的現象,對此,應如何採取措施,以進一步完善保護傳承機制?
王文章:非物質文化遺産是以活態形式傳承的文化遺産,主要依靠傳承人口傳心授而世代相傳。因此,傳承人保護是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作的重點和核心。
隨著城市化、現代化進程的加快和人們生活方式、生産方式的改變,不少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面臨著後繼乏人的問題。對一些瀕臨失傳的具有傳承價值的項目,國家在組織人員進行記錄、整理的同時,也對傳承人給予一定資助,鼓勵其傳授技藝。
2007年至2009年,文化部先後命名了三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共計1488名,並專門舉行了頒證儀式。中央財政從2008年起專門資助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每人每年8000元,從2011年開始,對傳承人每年資助增加到了1萬元,鼓勵和支持他們開展傳承活動。
各地對保護傳承人重要性的認識不斷深化,並因地制宜地採取了多種保護措施,如建立傳承人檔案,改善傳承人的工作環境,為生活困難的傳承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對傳承人授徒傳藝、開展傳習活動給予扶持等。目前,各地評定的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共6332名。各地(市)、縣也認定命名了一批傳承人,逐漸形成了國家級、省級、地(市)級和縣級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代表性傳承人命名機制。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也制訂了鼓勵代表性傳承人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具體措施,包括幫助提供必要的傳承場所,提供必要的經費資助其開展授徒、傳藝、交流等活動,支持其參與社會公益性活動,以及支持其開展傳承傳播活動的其他措施等。
非物質文化遺産法的頒布實施,對建立完善傳承人保護的長效機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今後將繼續彰顯代表性傳承人的重要地位,加大對傳習活動的扶持力度,通過社會教育和學校教育,使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的傳承後繼有人。今年文化部將開展第四批國家級代表性傳承人申報評審工作;啟動代表性傳承人搶救性記錄工程;通過深入調研,出臺實施生産性保護的扶持政策,研究制定對學藝者、繼承者的助學、獎學等激勵措施,逐步建立起長效的傳承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