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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市政府出臺90平方米(含)以下住房限購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長沙3月4日電(記者蘇曉洲)4日,長沙市政府辦公廳發出通知,提出主要針對90平方米(含)以下住房的“限購”政策,並決定於頒布之日起執行。

    在4日出臺的《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房地産市場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長沙市提出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促進長沙市房地産市場持續健康發展,頒布如下“限購”規定:

    長沙市規定,自3月4日起,暫執行的購房管理措施包括:對在長沙市市區(市轄天心區、雨花區、開福區、芙蓉區、岳麓區,下同)已擁有1套住房的家庭(環長株潭戶籍家庭),限購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對在長沙市市區無住房並能夠提供長沙市居住證的外地家庭,在主城區限購1套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對在長沙市市區,已擁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家庭、擁有1套(含)以上住房的外地家庭、不能提供長沙市居住證的外地家庭,暫停在長沙市主城區購買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而境外機構和個人在長沙市購房的,按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長沙規定“限購”期間,按通知規定可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已有住房以房屋買賣合同網上簽約時間為準。對購買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購房人,應在申請房地産預告登記時,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住房情況申報表》。非同一家庭的2人以上共同購買90平方米(含)以下新建商品住房的,應分別填寫申報表。購房人應對申報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提供虛假證明或虛假信息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長沙在“限購令”中提出,限購期間,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張貼限購政策,履行告知義務,督促購房人如實填寫申報表,核對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戶籍、婚姻等證明材料(對外地家庭購房的,還應核對本市居住證),在申報表簽署意見並蓋章。房地産開發企業、房地産經紀機構及其執(從)業員,不執行相關規定的,暫停網上簽約,其違規行為記入信用檔案,並由當事人承擔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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