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 記者1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修訂後的《關於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意見》對已經試行3年的人民法院案件質量評估指標體系做了調整完善。
據了解,2008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開展案件質量評估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確定在北京、上海、江蘇、吉林、內蒙古等11個高級法院率先開展案件質量評估試點工作,後在全國法院普遍試行。
全國法院的司法統計數據顯示,案件質量評估體系試行3年來,反映全國法院案件審理質量的關鍵性指標持續向好,評估綜合指數逐年提高,2007年為82.92,2008年為85.56,2009年為85.72,2010年的綜合指數提高到87.26,其中反映案件質量效率效果指標向好的關鍵性指標顯著提高,如一審案件服判息訴率上升,二審改判發回重審率下降,表明案件一審質量提高;案件審限內結案率持續提高,表明審判效率提高;調解和經過調解撤訴的案件大量上升,申訴信訪明顯下降,表明案件的質量和司法公信度提升。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實踐證明,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已經成為全國法院強化審判管理的重要“指揮棒”和評價案件審判執行工作的“體檢表”,對全國法院審判工作産生了十分明顯的激勵、引導和監督管理效應,為提高全國法院的案件審判執行質量,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這位負責人表示,為進一步加強審判管理,建立健全確保案件質量的長效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試行經驗的基礎上,對案件質量評估指標體系進行了全面的優化調整。調整後的評估指標共有31個。根據這些指標的評價作用和導向功能,設置了不同的評價權重。進一步增強了案件質量評估指標的客觀性、公正性、科學性和導向性,為全國法院進一步加強審判管理,為社會各界全面了解、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執行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