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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頒布實施《西藏自治區民用機場保護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3月1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拉薩3月16日電(記者胡星)為及時有效消除西藏民航飛行安全隱患,保障和促進民航事業持續、快速和健康發展,西藏于日前正式頒布實施了《西藏自治區民用機場保護條例》。

    民航西藏自治區管理局黨委副書記文斌説,西藏機場均處於高海拔或狹長河谷地帶,飛行難度大,飛行標準高,面臨的安全形勢不容樂觀。近年來西藏機場不斷出現機場外樹木超高,電磁環境受到干擾和鳥類撞擊航空器等情況。同時民用機場保護管理職責不明確,造成了安全隱患不能得到及時處理。

    文斌説,《條例》將重點解決西藏民用機場保護中存在的現實問題,明確了民用機場保護管理職責特別是機場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職責,以及政府各相關部門、駐場單位、民用航空運輸企業的工作職責。

    此外,《條例》建立了動態監控、配合協作、信息溝通、綜合治理的機場保護工作協調機制,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與民航管理機構、機場所在地政府及相關部門組成機場保護協調委員會。規範了民用機場規劃用地區域、凈空環境和電磁環境保護。

    曾被稱為“空中禁區”的西藏在“十一五”時期實現了民航事業的長足發展,目前區內通航機場5個,引進航空公司6家,開闢航線19條,通航城市16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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