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3月20日電(記者沈汝發)福州市政府在市一級和下轄的縣(市)區建立醫患糾紛調解處置中心,開展醫患糾紛調處工作。
據介紹,醫調中心由同級司法部門管理,主要負責向醫療機構提出防範醫患糾紛的意見、建議,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醫患糾紛和調處工作的情況。醫患糾紛處置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市區範圍內省、市屬醫療機構的醫患糾紛由市醫調中心負責處置,其他醫療機構的醫患糾紛由所在縣(市)區醫調中心負責處置。
根據規定,醫調中心接到醫患糾紛調解申請後,引導醫患雙方通過醫調中心依法進行調解。醫患雙方可以推舉代表參與調解,單方代表人數不超過5名。
福州市要求,醫調中心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應促使醫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無法達成調解協議的終止調解並告知醫患雙方。索賠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經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或司法鑒定,並根據鑒定結論進行調處。
福州市規定,醫患糾紛當事人已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衛生部門或醫調中心不得受理其調解申請,已經受理調解申請的應當終止調解,並通知醫患糾紛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