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4日電(記者 衛敏麗)民政部有關負責人4日説,墓地使用期限與其土地性質和使用年限有關,一般為50年或70年。近期,有媒體報道稱“墓地的使用期限為20年”,這種提法存在誤區。
據介紹,墓地使用期限與其佔用的土地使用年限一致,所謂“20年”的説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護墓費以20年為一個繳費週期,只要按期交納護墓費用,即可繼續使用墓地。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長,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應自動延長。
這位負責人表示,按照《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營性公墓的護墓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年,這是從保護群眾利益和方便群眾繳費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繳費週期。購墓者在簽訂墓地使用協議時,一定要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護墓費的繳納週期、價格以及各自的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對不履行協議的一方,另一方有權根據協議的約定進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