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今日中國>> 中國要聞
 
兩高出臺司法解釋嚴厲打擊新類型詐騙犯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7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明確定罪量刑標準、規定從寬處罰情形、認定善意取得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7日聯合發佈了《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新類型詐騙犯罪活動追究刑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説,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公私財産權益保護不斷出現新的司法需求。與之相關聯,詐騙犯罪活動也出現了許多新手法,造成許多新危害。

    從詐騙犯罪案件的發案情況看,近年來,此類犯罪仍呈多發態勢。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在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詐騙犯罪案件數排在第6位。2005年人民法院新收詐騙犯罪案件16345件(含一審、二審、再審)、生效判決人數19685人,2010年這兩項數據分別上升至25642件、32284人。而且,詐騙犯罪的手法不斷翻新,特別是利用群發短信、群撥電話、互聯網等手段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十分猖獗,危害嚴重。

    針對這一形勢,辦理詐騙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結合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和詐騙犯罪的發案形勢,將最低入罪門檻由原來的2000元提高為3000元。同時拉大了詐騙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起點幅度範圍,規定詐騙3000元至1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詐騙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此外還將詐騙“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調整為50萬元。

    司法解釋明確了詐騙款物的依法追繳和善意取得問題。其中規定,對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一是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的;二是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的;三是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的;四是對方取得詐騙財物係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規定,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該司法解釋共十一條,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對統一法律適用,更加有效地懲治和預防犯罪,保障人民群眾財産安全,將發揮重要作用,産生積極影響。

 
 
 相關鏈結
· 警惕有人冒充法院公安局辦案人員進行電話詐騙
· 內蒙古警方提醒農民春耕時節小心6種詐騙
· 公安部刑事偵查局提示:警惕各地電信詐騙新手法
 圖片圖表
 欄目推薦
領導活動 人事任免 網上直播 在線訪談 政務要聞 執法監管
最新文件 法律法規 央企在線 新聞發佈 應急管理 服務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