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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行政強制法草案:五種情形應撤銷強制措施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20日   來源:新華社

我國擬立法明確五種情形應撤銷強制措施
從程序上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 余曉潔 周婷玉)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對行政強制法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草案增加規定,明確五種情形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這五種情形分別是: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的;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的;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喬曉陽作説明時指出,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代表提出,行政強制涉及公共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關係,要從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嚴格規範行政強制權。

    為此,草案還修改了相關條款對行政強製程序作了進一步完善。草案規定,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行政強制法草案于1999年開始醞釀起草,歷經2005年、2007年、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第三次審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向社會公開徵求對草案的意見,共收到3800多條意見和建議。

行政強制法草案:
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實施相應行政強制措施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 霍小光 余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進行第四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在“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程序”中明確,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此前草案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行政處罰法為解決對一些事項多頭執法的問題,規定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相關行政處罰權集中到一個行政機關後,與行政處罰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也應當由相應的行政機關實施,否則,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就難以落實。

    經研究,草案四審稿增加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我國擬立法規範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霍小光、余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進行第四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權,規定除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措施外,行政法規可以在特定條件下設定部分行政強制措施。

    此前草案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增設行政強制措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行政法規中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進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研究。經梳理,截至2010年上半年,現行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對特定事項作了原則規定,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情況下,國務院在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明確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經研究,此次審議的草案四審稿修改相關條款,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立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

    草案第九條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其中,第一項和第四項分別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凍結存款、匯款”。此外,行政強制措施還包括“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務”“扣押財務”以及“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為了加強對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的規範,草案同時增加規定:“法律、法規以外的其他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法草案:不得以暴力、脅迫等非法方式實施“代履行”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霍小光、周婷玉)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進行第四次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明確代履行的範圍,加強對代履行的規範。

    草案增加規定:行政機關和受委託第三人不得以暴力、脅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實施代履行。

    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喬曉陽作説明時指出,代履行是在當事人不履行相關義務的情況下,行政機關為維護公共利益而代為履行的一種執行方式。現有13部法律和19件行政法規規定了代履行,主要涉及維護交通安全、治理環境污染和保護自然資源等事項。

    此前行政強制法草案在“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程序”中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其他組織代履行。”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代履行的範圍,加強對代履行的規範。

    經研究,草案四審稿還對相關條款進行了修改,規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要求當事人履行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等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經催告仍不履行,其後果已經或者將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環境污染或者破壞自然資源的,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

我國再審行政強制法草案突出約束公權力濫用

    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周婷玉、霍小光、余曉潔)全國人大常委會20日再次對行政強制法草案進行審議,這是自2005年以來第四次審議這部法律草案。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列入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法律案,如果擱置審議兩年的,或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審議的,將被終止審議,也就是成為廢案。行政強制法草案自2005年12月首次審議後,每次都是在草案可能被終止審議的時候“重啟”審議,因此有人仍將這次的審議稱為“激活”法律案。

    如此曲折的制定過程,可見這部法律制定的難度。其中的關鍵,在於如何尋找公權力與私權利之間的平衡點。一些常委會委員及專家指出,法律要防止行政強制不足的問題,但重點還是在防止行政強制過“亂”。此次審議的四審稿通過增加、修改相關規定,進一步完善行政強製程序,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這一立法思想。

    草案增加規定,明確了五種情形下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做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這五種情形分別是: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的;被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的;其他不再需要採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同時,草案還修改了相關條款對行政強製程序給予完善。草案規定,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延長凍結的決定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並説明理由。

    中國人民大學憲政與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莫于川認為,這些修改符合物權法精神。“行政強制特別容易造成傷害,必須從程序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嚴格規範行政強制權。”他説,以前就有過查封、扣押後發現把當事人名字弄錯的現象,完善行政強製程序可減少對公民的傷害。

    行政強制法是繼行政處罰法、行政許可法之後又一部規範行政行為的重要法律。“這部法律的原意是對行政強制的規範。”莫于川説。

    儘管這部法律仍在審議過程中,但它已經在制約公權力方面起到了推進作用。草案的三審稿中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今年1月公佈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取消了行政機關自行強制拆遷的規定,規定由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樣也有利於加強對政府徵收補償活動的制約。”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説。

    “約束和賦權是行政強制法的兩方面。”莫于川表示。此次審議的草案四審稿在賦權方面也作出了一些規定。

    行政強制措施到底由誰來設定?這是草案審議中的焦點問題。有專家和常委會委員認為,應該給地方法規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否則地方上的公共治理無法有效進行;而有的專家和委員則認為,行政強制措施是比較嚴厲的手段,設定權應由立法機關行使,不能給行政機關,也就是行政強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設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經過梳理和分析發現,截至2010年上半年,現行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的有96件。其中,17件是在法律對特定事項作了原則規定,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情況下,國務院在行政法規中規定了行政強制措施。

    基於上述事實,此次的草案四審稿對行政強制設定權作出如下規定:“法律中未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立行政強制措施。但是,法律規定特定事項由行政法規規定具體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項以外的行政強制措施。”也就是説行政法規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務”“扣押財務”,以及“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莫于川認為,這意味著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擴大到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範圍。

    此外,草案四審稿還規定,行使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實施法律、法規規定的與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莫于川説,這樣的修改有利於行政處罰權的落實和提高效率,避免“七八個大蓋帽圍一個小草帽”的現象。

    莫于川強調,儘管立法中有這些賦權,但在採取行政強制手段之前必須窮盡其他非強制手段,即便一定要採取強制手段,也要以“傷害最小化”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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