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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下文規範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工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4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記者 羅沙)記者22日從國家海洋局獲悉,國家海洋局近日制定並印發了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進一步規範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工作,全面加強海島保護。

    國家海洋局表示,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審批試行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制定的,無居民海島使用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實體填海連島工程項目,探礦、採礦及經營土石等開採活動以及涉及國家領海基點、國防用途和海洋權益的用島等由國務院審批。

    辦法規定,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中含有建築工程的用島,最高使用期限為五十年;其他類型的用島可根據使用實際需要的期限確定,但最高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三十年。

    辦法同時規定,單位和個人使用無居民海島,應向海島所在地的縣級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縣級不設海洋主管部門的地區,應向海島所在地的市級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島,由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負責下發批准通知書、徵收無居民海島使用金、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和頒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經國務院批准的用島,由國家海洋局負責下發批准通知書、徵收無居民海島使用金、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權登記和頒發無居民海島使用權證書。

    此外,海島保護法實施前已經獲得批准的無居民海島使用項目,凡符合海島保護規劃的,由縣級(市級)政府補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並由國家海洋局或省級海洋主管部門補辦無居民海島使用手續,不再進行論證評審,但需提交無居民海島使用申請書和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具體方案,補繳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差價;不符合海島保護規劃的,不得辦理無居民海島使用手續。

    辦法同時對無居民海島使用的申請手續、審理內容等做出了詳細規定。

    國家海洋局12日公佈了我國第一批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名錄,名錄涉及遼寧、山東、江蘇、浙江、廣東、廣西、福建、海南等8個省區,共計176個無居民海島。海島開發主導用途涉及旅遊娛樂、交通運輸、工業、倉儲、漁業、農林牧業、可再生能源、城鄉建設、公共服務等多個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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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局公佈我國第一批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名錄
· 國家海洋環境預報中心公佈2011年度海洋災害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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