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行政強制措施“亂設” 慎重授予“代履行”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關注行政強制法草案新條款
新華社北京4月22日電(記者 周婷玉 余曉潔)針對行政強制法草案中有關規定,一些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22日上午分組審議時指出,應防止行政強制措施亂設、亂定,應慎重授予“代履行”的權力,以防類似“強拆”等侵害老百姓利益的事件發生。
如何設定行政強制權?這一直是行政強制立法討論的焦點問題。根據草案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但在特定情況下行政法規可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財物、扣押財物及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對此,信春鷹委員指出,原則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規定,但是有一些特殊事項是國務院行政法規可以規定的,有一些事項是地方性法規可以規定的。“因為有些事情不可能由法律規定,而且有些事項永遠不會立法。比如説養狗,這個問題很普遍,但是它一定是地方規定的事情,國家不可能就養狗的問題出臺一部法律,所以要給地方一定的空間,但是要嚴格限定。”
呂薇委員則認為,這樣規定口子開得還是比較大,缺少約束和監督。她説,草案中並沒有提到要設置法律未規定的強制性措施需要什麼程序,由誰來監督等,地方或者行政機關可以比較任意地設定行政強制措施。
程津培委員指出,條款中提到的“其他”沒有封頂的,這讓大家很擔心。
侯建國委員指出,為防止地方政府過多地利用授權制定當地的行政強制措施,應該對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行政強制措施增加一點限制性條款或者門檻。
吳曉靈委員建議,在相關條款後面增加規定:“由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強制措施,需報同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同級人大常委會在兩年內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效用性進行評估,作出繼續備案或取消該項強制措施的決定”。
胡振鵬委員也認為,地方法規中的行政強制措施也應該得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認可,避免行政強制措施搞得過多過濫。
而任茂東委員、嚴以新委員則建議刪去草案中的相關條款,直接將行政強制措施設定權規定在中央。嚴以新委員指出,由於我國地方政府權力缺少制約,侵犯公民權利的事件時有發生,我國的違憲違法審查制度也不夠完備,無法對地方政府的違法行為進行有效監督,因此應當對限制地方的強制措施設定權。
“行政強制立法用法律來規範行政部門的執法,以防止行政機關濫用行政強制權,突出保障和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達列力汗·馬米汗委員説,“但行政強制立法賦予了行政機關很大的權力,要特別注意處理好公權力與私權利的平衡。”
此外,針對行政強制法草案中關於“行政機關可以代履行,或者委託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履行”的規定,許振超委員認為,這樣的表述不夠明確。他説;“在一些行政執行案中,往往找的代履行的這些人是有問題的,而且因為這些人使執行過程中導致事態擴大,發生了一些不應該出現的事。”因此,他建議修改為“委託有資質的,沒有利害關係的第三方代履行”。
叢斌委員也指出,慎重授予代履行的權力,尤其在房屋拆遷過程中,有關行政部門千萬不能依據代履行的授權方式變相地侵害老百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