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6月4日電(記者駱曉飛)青海省日前下發《關於加快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實施意見》,規定青海各地凡新建商品住房項目,必須按照項目總建築面積扣除回遷安置面積後的10%以上比例配建城鎮保障性住房,其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各佔5%。
這個實施意見明確要求,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建設成本計入開發建設總成本,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用規定比例的土地出讓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抵折,不足部分由當地政府籌集解決;而配建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房産權歸政府所有。
這個實施意見還規定:對未按規定落實配建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進行土地出讓、不得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以及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