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3日電 為規範對達到申報標準但未依法申報的經營者集中的調查處理,商務部擬制定《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並於13日起對《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調查處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1年6月23日。
徵求意見稿明確,商務部依法對涉嫌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進行調查。對涉嫌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商務部舉報。商務部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被調查的經營者應當在立案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務部提交與被調查交易是否屬於經營者集中、是否達到申報標準、是否已實施且未申報等有關的文件、資料。屬於未依法申報經營者集中的,商務部應進行進一步調查,並書面通知被調查的經營者。被調查的經營者應當自收到商務部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經營者集中申報辦法》的規定向商務部提交申報文件、資料。尚未完成集中的,經營者應當停止實施集中。
徵求意見稿指出,經營者違反本辦法實施集中的,商務部應責令停止實施集中、限期處分股份或者資産、限期轉讓營業以及採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復到集中前的狀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