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讓食品安全法“孤軍奮戰”
——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規建設情況
新華社北京6月14日電(記者 史競男)201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食品安全法執法檢查目前已完成對各地的檢查,正在梳理分析發現的問題。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規體系建設情況是此次檢查重點之一。檢查中發現,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規建設情況總體良好,但配套法規制度亟須完善。不少地方呼籲:不要讓食品安全法“孤軍奮戰”!
近年來,地溝油、三聚氰胺、染色饅頭、瘦肉精、塑化劑等食品安全問題屢屢曝光,老百姓談“食”色變。我國的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6月1日頒布實施,儘管食品安全已經有法可依,但在配套法規體系建設方面仍然任重道遠。
此次檢查發現,食品安全法相關配套法規滯後。如按照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由國務院制定,但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由於種種原因至今未出臺,現階段對保健食品的監管缺少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又如,食品安全法規定,對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這一地方性法規在很多省份也未出臺。
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食品安全監管作了總體安排,但內容還相對籠統。例如沒有界定生産加工、流通領域和餐飲服務的含義,對“前店後坊(廠)”等小作坊的監管主體不明,給日常監管帶來了難度。
此外,部分條款操作性不強也受到質疑。如食品安全法的罰則中,大都規定了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但具體執行中,對“違法所得及貨值金額”難以認定。對餐飲環節發生食物中毒事故的處置,相關罰則操作性不強,難以追究相關人的責任。食品安全法對從業人員領取健康證有明確要求,但沒有相應罰則,造成了無健康證上崗現象增多的趨勢。對食品添加劑的經營管理沒有明確規定,一定程度造成了目前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現狀。
針對上述狀況,不少地方已經著手加強配套法規制定及體系建設並取得了積極成效。
四川省對與食品安全監管相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及時修訂、廢止與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部門規章相衝突的地方性法規制度,確保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的一致性。有關部門組織制定了《四川省食品安全事故查處責任追究機制》《四川省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辦法》等配套法規;開展了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管立法前的論證工作,擬納入明年四川省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劃;出臺了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相關制度,落實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江蘇省2009年依據農産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開始起草《江蘇省農産品質量安全管理條例》,目前將進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第三審階段。近年來,南京市先後制定並實施與農産品質量安全建設相關的系列地方性法規和制度,如《南京市蔬菜使用農藥管理規定》以及配套出臺的《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銷售和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的通告》和《南京市生鮮牛奶管理規定》等。這些法律法規和工作制度,為保障南京農産品質量安全和強化市場準入監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
山東省重點開展了以配套政策法規體系建設等為主要內容的支撐體系建設,進一步提升了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今年3月,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加強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對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前店後坊(廠)”、學生“小飯桌”等的監管職責,有效地解決了監管空白或職責不清等問題。目前,《山東省食品安全條例》(徵求意見稿)已被列入《山東省人大常委會2011年地方立法計劃》中條件成熟時適時安排審議的法規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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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地方建議,在國家和省級層面加快補充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配套法規、實施細則和管理辦法,如制定禽畜屠宰、保健食品監督管理等法律法規。特別是在部門職責細化、行業準入標準、誠信體系建設、違法責任追究等方面,出臺更具操作性的法規政策。同時,食品安全隱患較多的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食雜店、小餐飲店、小超市等,更應成為法律法規關注的重點。
針對食品安全法中有些法律規定不明確、不具體的問題,一些地方呼籲國務院及國家有關部門應儘快出臺有關法規、規章予以明確,減少監管盲區,避免多頭執法、交叉執法、重復執法等問題。
地方立法部門應及時啟動有關立法工作,儘快出臺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同時,要對照食品安全法,對有關法規、規章加緊進行修訂和完善,為全面加強食品安全監管提供完備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