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6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16日對外發佈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的規定》。這個總共30條的司法解釋將於2011年6月25日起施行。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屆時將正式啟動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的二級聯絡窗口,即由最高人民法院授權各高級人民法院就辦理海峽兩岸送達文書司法互助案件直接與台灣地區業務主管部門聯絡,同時啟用《人民法院辦理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案件文書樣式(試行)》,大陸人民法院辦理涉臺司法互助案件將更加高效、更加規範。
自2009年6月25日《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高度重視並積極貫徹落實,切實採取各種措施加強涉臺司法互助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據統計,截至今年5月底,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核轉遞和直接指導,大陸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共辦理協助台灣地區送達司法文書案件10200余件、調查取證案件180余件;大陸人民法院請求台灣地區送達司法文書案件200余件、調查取證案件若干件。大量涉臺司法互助案件的有效辦理,有力服務了兩岸司法審判工作,切實維護了兩岸當事人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在廣泛調查研究和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並公佈了涉臺司法互助規定。規定全面規範和明確了人民法院辦理送達文書和調查取證司法互助案件應遵守的基本原則、職責分工、具體辦理程序、審查轉送時限和相關保障措施等。這不僅使協議有關人民法院工作的內容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得到更加有效的轉化,而且使協議的操作性大大增強,從而也對人民法院開展涉臺司法互助工作提出了更高標準。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同時制定的24種文書樣式,對辦理涉臺司法互助案件中常用和具有代表性的文書樣式進行規範,對確保人民法院辦理涉臺司法互助案件的規範性和嚴肅性具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