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 黃小希)針對國際記者聯會指責我國政府某些部門擬建立記者“黑名單”一事和國內媒體炒作此事的問題,新聞出版總署有關負責人27日重申:依照我國的法律和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媒體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我國政府從來不允許新聞當事部門、機構建立所謂的記者“黑名單”。
該負責人表示,我國政府十分注重政務信息公開和記者採訪權益保障工作。國務院于2007年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各級政府及其部門要按照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對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程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在其職責範圍內發佈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作為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新聞出版總署負責我國境內記者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新聞出版總署出臺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
該負責人同時表示,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是社會民主、社會文明進步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大量新聞報道實踐證明,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不但促成具體個案問題的有效解決,而且推動某一領域或者行業的體制創新,對社會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發揮了重要作用。對新聞媒體存在的報道內容個別細節不準確的問題,不應該採取求全責備的態度,相關部門應該通過及時發佈公開信息,積極開展正面引導的方式進行解釋,不能設置障礙任意提高採訪難度,更不能建立所謂“黑名單”限制記者採訪。
該負責人表示,新聞出版總署一直高度重視新聞記者隊伍的建設工作,在加強記者權益保護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2007年,印發了《關於保障新聞采編人員合法採訪權利的通知》,就各級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和各新聞單位保障記者採訪活動提出了七個方面的要求;2008年,印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新聞采編活動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確提出保障新聞單位對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權、採訪權、發表權、批評權、監督權,並從六個方面作出加強保障的規定;2009年10月,新聞出版總署頒布並施行了新修訂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和《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兩個管理辦法從切實履行監管職責、維護群眾利益和保護記者權益等方面,完善了規章的相關條款。
該負責人還指出,對於個別記者或者媒體的不端行為或違規、造假、敲詐等行為,新聞出版總署堅持及時受理、嚴查嚴處。如發現記者或媒體存在違規問題,社會各界可以投訴、舉報,新聞出版總署24小時受理,及時負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