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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職業病防治之殤——聚焦職業病防治法修改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6月2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新華視點”記者胡浩、周婷玉)用人單位不履行職業病預防義務,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獲賠難……從張海超“開胸驗肺”到“毒蘋果”,從雲南水富“怪病”到深圳農民工塵肺,一樁樁沉痛的事件一次次觸及我國職業病防治之殤,也使得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備受關注。

    打破受理“壟斷” 擴大職業病診斷機構範圍

    一紙職業病診斷書,是職業病患者獲賠的全部希望所在。然而,現實中患者卻需要費盡週折才能獲得這張被認可的“寫著壞消息的紙片”。

    專家認為,職業病診斷機構過少對職業病患者維權造成了極大的困難,也是職業病勞動者痛感診斷難的原因之一。如醫療資源非常豐富的北京市只有5家醫療機構有資質,廣東省20家,陜西省18家。因為診斷機構只有指定的少數幾家,勞動者要申請職業病診斷常常舟車勞頓,成本很高,很多人因此望而卻步。

    針對這一問題,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關規定,一方面明確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均可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衛生部部長陳竺就修正案草案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説,這增加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診斷機構的機會。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規定:“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職業病診斷機構數量對於勞動者就近申請職業病診斷、及時維權有意義。”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説,修正案草案的新規定,在立法上消除了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受理門檻,為更多的有實力的醫療機構加入到職業病診斷的行列創造了條件,但這並不意味著獲得職業病診斷資質的醫療機構會顯著上升。

    為鼓勵醫療機構主動獲取職業病診斷機構資質,黃樂平建議,將醫療機構的職責與權利結合起來,醫療機構獲得職業病診斷資質後,在承擔職業病診斷的職責與風險的同時,應可在資金、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獲得更多的支持。

    “這方面國家必須加大投入。”他説,“否則,這樣的立法規定看上去很美,實際上只是個好看的擺設。”

    強化舉證責任 倒逼用人單位履職防病

    依照現行法律,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需要提供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資料等,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普通勞動者難以獲得。

    黃樂平指出,現行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如實提供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等材料的義務,但這等於是讓他們“自證其罪”,這在現實中很難做到。

    而一些職業病診斷機構則因材料不全而拒絕給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舉證難由此成為職業病診斷和獲賠最難以逾越的一道障礙。

    2011年2月,在甘肅省武威市古浪縣職業病篩查中,124名農民工被確診患有塵肺病。除了僥倖留下務工證明的16人,其他人均因無法提供必須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索取的舉證材料難以得到賠償。

    鋻於此,修正案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同時還增設了用人單位隱瞞、毀損或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産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此外,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參與法律修改的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所長李濤指出,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中的責任,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倒逼用人單位自覺履行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進而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的義務,正是此次修改職業病防治法過程中把握的總體思路之一。

    黃樂平認為,“可參考勞動者自述”的規定是修正案草案的一大亮點,如果能夠實施到位的話,對於化解職業病診斷難的問題是往前邁出了一大步。用人單位要避免這一規定被惡意利用,最好的方式是遵守法律規定,依法履行職業病防護的法定義務。

    發病只報告“冰山一角” 法律應厘清關係與定位

    儘管修正案草案的提出,為完善法律制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又將邁進重要一步,但我國職業病防治工作仍舊任重道遠。

    根據衛生部報告,2010年我國新報告職業病例2.7萬餘例,比2009年增加50%。截至2010年底,全國累計報告職業病75萬例。

    現有的數字只能反映我國職業病發病的趨勢和特點,並不能反映實際發病狀況。李濤指出:“由於當前我國職業健康監護水平估計不到10%,相當大的職業人群沒有被健康監護系統覆蓋,也就意味著相當一部分的潛在職業病人沒有被及時發現。”

    另據了解,我國有2億多農民工,其中相當一部分人從事有毒作業。他們流動性大,勞動關係不固定,有許多在個體中小企業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當病情得到診斷時,原來的用人單位早已解散或倒閉。這在客觀上造成這一人群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獲賠更難。

    黃樂平指出,立法者已經注意到這一問題,因此草案中增加了“提高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意識、自我保護意識和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的能力”,但這樣的規定對於我國職業病防治的嚴峻形勢來説還遠遠不夠。

    “要解決農民工職業病預防難、診斷難、賠償難、維權難,必須從立法宗旨入手,明確勞動者在職業病防治法律體系中是權利主體而不是管理客體。解決勞動者的權利主體地位,明確用人單位義務主體地位,強化行政監管部門的責任主體地位,厘清三者的權利義務關係與定位是化解農民工職業病維權難的關鍵。”黃樂平説。

    李濤指出,維護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權益,除了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式的勞動務工關係,加強職業衛生服務等措施之外,關鍵在於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為每一個勞動者創造健康、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

    黃樂平則建議,加大對用人單位不履行職業病預防法定義務的行政處罰力度,參考《勞動合同法》關於用人單位不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須支付雙倍工資的規定,引進對用人單位不履行職業病預防義務的雙倍賠償機制。

我國擬修法規定:職業衛生監管部門應對職業病診斷中有爭議資料作出判定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胡浩、周婷玉)根據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特定情況下,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管的部門應對職業病診斷中有爭議資料作出判定。

    修正案草案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提供的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資料等有異議,或者因勞動者的用人單位解散、破産,無用人單位提供上述資料的,診斷、鑒定機構應當提請負責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的部門進行調查,由該部門對存在異議的資料或者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狀況作出判定;有關部門應當配合。

    此外,根據現行職業病防治法,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調整並公佈。此次審議的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確定的職責,負責全國職業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規定、調整並公佈。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仲裁相關證據將承擔不利後果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胡浩、周婷玉)為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仲裁相關證據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為保證職業病診斷工作順利開展,草案對職業病診斷中提出的勞動仲裁規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在確認勞動者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時,當事人對勞動關係、工種、工作崗位或者在崗時間有爭議的,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接到申請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並在30日內作出裁決。

    草案還規定,仲裁過程中,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主張有關的證據的,仲裁庭應當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根據修正案草案,用人單位對仲裁裁決不服、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結束之日起15日之內提起訴訟;訴訟期間,勞動者的治療費用按照職業病待遇規定的途徑支付。

工會組織將可依法監督職業病防治工作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周婷玉、胡浩)根據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的規定,工會組織將可依法監督職業病防治工作。

    草案規定: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衛生部部長陳竺表示,這一規定將進一步發揮工會組織的作用。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表示,職業病防治工作應納入工會的工作重點。他希望工會在以下方面發揮具體作用:積極幫助職業病勞動者維權;通過集體協商推動企業建設符合標準的作業環境,保障工人的職業衛生的基本權利;開展職業病調查報告,了解中國職業病勞動者的真實情況,為構建科學的職業病防治體系反映勞動者的基本訴求;真正幫助工人獲取職業衛生知識、提高職業衛生意識特別是組織勞動者積極行使職業衛生保護權利等。

    此外,為完善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草案還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要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協會規範、職工群眾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我國擬修法疏通職業病診斷障礙

    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周婷玉、胡浩)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這是該法自2002年5月1日施行以來的首次修改。化解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是此次修法的重要任務。

    衛生部部長陳竺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法律修改説明時表示,完善的職業病診斷制度既可以為勞動者順利、便捷地進行職業病診斷,儘快落實職業病待遇提供法律保障,也可以通過合理分配職業病診斷過程中的各方義務有效引導甚至倒逼用人單位依法落實各項職業病預防措施。

    陳竺介紹説,現行職業病防治法對職業病的預防、治療和職業病待遇保障各環節作了規範,各項制度總體是科學可行的。法律施行9年來,對遏制職業病高發勢頭起到了積極作用。

    但目前我國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形勢總體還比較嚴峻,與職業病相關的事件仍時有發生,如張海超的“開胸驗肺”、“毒蘋果”事件、雲南水富“怪病”等。“這些事件暴露出部分用人單位不履行法定的職業病預防義務,職業病診斷難,職業病待遇、主要是‘老工傷’待遇落實難等問題還比較突出。”陳竺説。

    職業病診斷機構少,是職業病診斷的障礙之一。目前,我國共有職業病診斷機構489家。全國還有60多個地市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甚至在個別省全省範圍內只有1家職業病診斷機構。勞動者要申請職業病診斷常常舟車勞頓,成本很高,很多人因此望而卻步。

    為破解這一問題,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關規定,規定符合有關條件的醫療機構均可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且職業病診斷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

    “這增加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診斷機構的機會。”陳竺指出,這一修改旨在消除職業病診斷的受理門檻。

    “舉證難”是勞動者職業病診斷和獲賠的又一道“關卡”,也是最難以逾越的一道障礙。依照現行法律,勞動者申請職業病診斷,需要提供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及評價資料等,而其中一些材料都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普通勞動者難以獲得。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説,要求用人單位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但這等於是讓他們“自證其罪”,在現實中很難做到。

    對此,修正案草案也作了有針對性地修改,一方面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的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另一方面增加用人單位違反規定的法律責任,隱瞞、毀損或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情節嚴重的,將被責令停止産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甚至被責令關閉。

    修正案草案還增加規定,在職業病診斷、鑒定過程中,用人單位不提供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等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結合勞動者的臨床表現、輔助檢查結果和勞動者的職業史、職業病危害接觸史,並參考勞動者的自述等,作出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

    參與法律修改的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所長李濤認為,這是“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倒逼用人單位自覺履行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中的責任。

    有關專家表示,清理職業病診斷鑒定障礙是當前面臨的現實問題,但維護勞動者健康權益更重要的不止於此,根本出路還是預防,除了督促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正式的勞動務工關係,加強職業衛生服務等措施之外,關鍵在於用人單位要自覺改善勞動者的工作條件,為勞動者創造健康、安全、舒適的工作環境。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進一步明確了職業病診斷中涉及的勞動仲裁程序,使制度設置向保護勞動者權益傾斜。

    為完善職業病防治法律制度,修正案草案規定職業病防治工作要建立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協會規範、職工群眾和社會監督的機制;規定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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