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6月28日電(記者 黃安琪)新華社記者28日獲悉,為了貫徹即將實施的《社會保險法》、保障外來從業人員公平參保的權利,上海從7月起將外來從業人員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範圍,並採取逐步過渡的方式以緩解企業和個人的實際負擔。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副局長鮑淡如在當天召開的市政府新聞發佈會上表示,今後與上海市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外來從業人員,都應當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並按照上海市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
其中,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險種和繳費規則與上海市城鎮戶籍從業人員完全一致,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目前按規定參加養老、醫療、工傷三項社會保險。
據悉,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繳費比例為:養老保險,單位22%,個人8%;醫療保險,單位6%,個人1%;工傷保險,單位0.5%,個人不繳費。
按照原有規定,在上海的外來從業人員于2002年起,主要參加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截至2010年12月,上海參加“綜合保險”的外來務工人員已達到404.84萬人。
鮑淡如表示,由於此次政策調整涉及人群範圍廣,社會影響大,且企業和個人的實際負擔都有較大幅度增加,為實現平穩過渡,上海市對非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設定了過渡期。
例如,按照過渡辦法繳費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繳費基數實行5年過渡,具體辦法為:2011年度(發文之日至次年3月)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2012年度(當年4月至次年3月,下同)個人繳費基數為45%;2013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50%;2014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55%;2015年度起個人繳費基數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確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高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確定。
舉例來説,2010年上海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896元,根據過渡期規定,參保的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2011年度個人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即1558元。
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繳費基數也可按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有關規定執行。
外來從業人員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後,養老保險待遇方面,個人繳納的8%的養老保險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可按國家和上海市的有關規定進行異地轉移接續,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退休待遇領取地確定在上海市的,按照上海市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醫療保險待遇方面,非城鎮戶籍外來從業人員從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次月起,可按規定享有門診醫療和住院醫療保險待遇,其待遇支付範圍、支付標準和轉移接續等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城鎮戶籍的外來從業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的享受按上海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待遇方面,外來從業人員參保後,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和申領支付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等,按上海市工傷保險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