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30日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稅率表附後)。”
二、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第九條中的“七日內”修改為“十五日內”。
四、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一(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修改為: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元的 3
2 超過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25
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30
6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7 超過8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稱全月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減除費用後的餘額。)
五、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産、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修改為:
級數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15000元的 5
2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
本決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