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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訪孫志剛:清理化解基層醫療機構債務五大問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12日   來源:新華社

清除“以藥補醫”産物 讓基層醫療機構重回公益性
——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談清理化解基層醫療機構債務5大問題

    新華社北京7月12日電(記者 江國成)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衛生部《關於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意見》12日正式公佈。為什麼要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中央和地方政府如何分擔有關投入?如何避免還舊債欠新債?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孫志剛。

    甩掉歷史包袱輕裝前進

    問:為什麼要出臺上述文件?

    答: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面向廣大群眾提供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是新醫改“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重點。近年來,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特別是鄉鎮衛生院發展較快,軟硬體建設都得到明顯加強,方便了群眾看病。但在發展過程中,由於投入不足、超規模建設等多種原因,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舉債開展建設或購置醫療設備,形成了一些歷史負債。

    根據衛生部全國衛生財務年報數據,截止到2010年底,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長期負債分別為55億元和3.5億元。隨著基本藥物制度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面實施,“以藥補醫”機制在基層的逐步根除,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失去了主要的償債來源,債務問題已經影響到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正常運轉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的推進,各地對此反映比較突出。

    長期債務是“以藥補醫”機制留下的産物,已成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回歸公益性的一個沉重包袱,不甩掉這個包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難以實現公益性。

    為此,國務院醫改辦公室會同財政部、衛生部研究起草了《關於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意見》,對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進行了安排。這也是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重要文件,通過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債務清理打包解決,配合綜合改革的推進,促使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回歸公益性運行機制,更好地為基層群眾健康服務。

    中央和地方政府各負其責

    問:上述文件總體考慮是什麼,中央和地方分別承擔什麼責任?

    答:本次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化解債務工作按照“制止新債、鎖定舊債、明確責任、分類處理、逐步化解”的總體要求進行,首先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長期債務進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礎上由政府負責債務化解工作。同時,嚴格要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不再舉借新債。

    在責任的分擔方面,實行誰舉債誰負責,由地方政府承擔清理化解債務的責任。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債務清理化解工作,統籌安排化債資金;縣級人民政府具體實施,摸清底數、鎖定債務,按輕重緩急,確定優先順序,逐步化解。

    為了減輕地方的負擔,中央政府將安排專項補助資金,支持地方開展債務清理化解工作。對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債務化解工作的地方,中央財政予以適當補助,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適當兼顧東部地區。為了確保債務化解工作的順利開展,國務院醫改辦公室將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醫改領導小組簽訂責任書,並組織對地方化債進行考核。

    六大渠道籌措化債資金

    問:納入本次化解範圍的債務主要包括哪些,化債的資金如何籌集?

    答:本次納入化解範圍的債務是政府舉辦的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展建設過程中形成的長期負債。具體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業務用房、輔助用房建設維修,醫療設備購置等與發展建設直接相關的債務。

    資金的籌集主要來源於以下幾個渠道:一是統籌安排地方一般預算收入、上級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二是中央財政安排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以獎代補”資金和用於支持化債的專項補助資金;三是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前的收支結余資金;四是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核定任務、核定收支”後超收的資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於償債;五是通過統籌有關非稅收入途徑籌集資金;六是社會和民間資源捐資贊助的償債資金。同時,鼓勵有條件的鄉鎮積極籌資用於償債。

    兩年三步走

    問: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化解大約要多長時間,分哪幾個步驟?

    答:按照工作部署,計劃用2年左右全面完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的清理化解工作。具體分三步走:

    一是摸清底數,鎖定債務。由縣級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相關部門清理核實債務,鎖定實際債務。

    二是剝離債務、明確責任。在鎖定債務的基礎上,將經過審核認定的債務從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剝離,轉交當地政府。

    三是分清輕重、逐步化解。按照債務協議,由政府負責償還相關債務。各級財政設立預算專戶,單獨列支用於化解債務的支出。在債務化解過程中,要分輕重緩急,明確償債次序,要優先償還已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債務,要優先償還醫務人員集資等個人的債務。

    杜絕新債發生

    問:本次化解債務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再形成新的債務怎麼解決?

    答:本次化債工作最重要的一個原則和要求,就是要在制止新債發生的基礎上進行債務化解。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其建設和發展所需資金均由政府負責審批和安排。特別是以基本藥物制度為突破口的綜合改革全面推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以藥補醫”機制已經徹底破除,逐步回歸公益性的定位。在這種情況下,更不應當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舉債開展建設、購置設備。

    為了杜絕新債的發生,文件提出了如下嚴格要求:一是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的意見》要求,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各項經費,保障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行。二是對新項目建設和新設備購置要嚴格按程序申報,獲得批准後方可實施,其中未批准的項目和資金未落實的項目均不能實施;已批准的項目在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控制,不得隨意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

    同時,還要建立新債責任追究制度。對盲目搞建設、上項目、借新債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部門,追究有關單位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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