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9日電(崔清新、王雪瑋)最高人民法院1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了兩起典型案例,即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受賄、貪污、濫用職權案和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受賄案。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已對這兩起案件的被告人許邁永、姜人傑依法核準死刑,兩名罪犯已于19日上午被執行死刑。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隨著我國經濟社會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加快,房地産市場空前繁榮。由於該領域資金投入量大,土地流轉、工程建設等環節權力相對集中,加之缺乏有效監督,導致利用職務便利在城市建設領域謀取利益的職務犯罪現象尤為突出。這兩起案例都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兩罪犯同樣都曾經擔任主管城建工作的政府領導,兩人的主要犯罪行為也都與土地審批和建設領域相關,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審批等行政權力違規操作,為自己攫取鉅額私利,且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在城市開發建設領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罪犯許邁永出生於1959年,曾擔任杭州市西湖區區長、區委書記、杭州市副市長等職務,犯有受賄、貪污、濫用職權3項罪名。1995年5月至2009年4月,許邁永利用職務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權、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受讓項目股權、承攬工程、結算工程款、解決親屬就業等事項上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索取浙江坤和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李寶庫等14人款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45億余元。他還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有公司開發房地産項目的利潤5359萬餘元。此外,許邁永還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違規向企業返還土地出讓金7170萬餘元。
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第二庭庭長裴顯鼎介紹,法院認為,許邁永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索賄情節,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並與其所犯貪污罪、濫用職權罪數罪並罰。許邁永雖在有關部門調查期間主動交代了部分受賄事實,且贓款已全部追繳,但考慮其行為已嚴重侵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不足以對其從寬處罰。許邁永歸案後檢舉他人違紀違法線索,經查,其檢舉線索均未查證屬實,其行為不構成立功。據此,依法對他判處並核準死刑。
罪犯姜人傑出生於1948年,曾利用擔任蘇州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為五個單位在土地使用權的取得、置換等事項上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1.08億余元。
裴顯鼎介紹,法院認為,姜人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在為他人謀取利益過程中,違背職責,積極謀劃,弄虛作假,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並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應依法懲處。姜人傑雖有主動交代未被掌握的極少部分受賄事實的情節,但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姜人傑在歸案後向辦案機關提供了他人涉嫌犯罪的線索。經查證,他提供的部分線索涉及的問題已被辦案機關掌握,部分線索與事實不符,其行為不構成立功。據此,依法對他判處並核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