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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出臺新政策切實保護礦區農牧民合理利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7月2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呼和浩特7月21日電(記者勿日汗)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近日出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開發秩序依法保護環境保障民生的指導意見》,提出將建立健全礦山開發利益補償和分享機制,切實保護礦區農牧民合理利益。

    根據新出臺的政策,內蒙古各級政府將採取措施,保證被礦企徵地的農牧民以及礦區農牧民生活水平隨著企業效益的增長而相應增長。要保證依法足額和及時支付土地(草牧場)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費和草原植被恢復費。所有補償一律按照有關標準的上限執行。徵用農牧民土地、草場要履行徵地告知、聽證和確認程序,確保被徵地農牧民的知情權、訴求權、參與權。

    《意見》提出要建立對農牧民環境污染補償機制。各盟市環境保護部門要對礦區周邊産生的環境影響進行檢測評價,根據影響程度確定封閉區和緩衝區範圍。

    封閉區內草牧場、土地、住宅、牲畜棚圈及農牧業基礎設施由企業出資徵用和搬遷,徵用標準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各地政府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

    緩衝區內草牧場、土地採取臨時用地和租賃形式的,按不低於國家禁牧補貼或退耕還林還草的補償標準執行,具體管理辦法由所在地政府制定。

    《意見》要求加強礦産運輸監管,各地建立礦産開採、運輸車輛和駕駛人工作臺賬,實行“一車一檔”,嚴格辦理註冊登記、掛牌、年檢等,定期對礦山開採車輛進行交通安全檢查和質量檢測。礦産運輸車輛必須採取封閉保護措施,嚴禁“超長、超寬、超高、超載”及客貨混載車輛上路行駛。

    《意見》還提出要建立農牧民可持續增收的長效機制。礦山企業要優先安排被徵地、受影響的礦區農牧民及其子女在本企業就業,企業設立之初要提前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送用工計劃和崗位要求,當地政府要提前組織培訓,先培訓後就業。

    被徵用土地或草牧場環境受損的農牧民,若自願以土地、草場環境補償費入股礦山企業的,礦區嘎查村集體以徵地拆遷、補償提留入股的,礦山企業應予以接納;入股的比例、收益水平、參與方式、保障措施由各地政府與企業協商確定。

    當地政府必須將被徵地和受影響農牧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體系。鼓勵礦山企業採取勞務委託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地蘇木鄉鎮、嘎查村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現礦區農牧民共同富裕。要做好被徵地農牧民的理財教育工作,避免農牧民因濫用一次性補償而産生新的社會問題。

    要加強對礦山開發企業的教育管理,增強其履行社會責任、保護生態、尊重農牧民利益的觀念。在礦山企業所在地建立由地方政府、農牧民代表與企業議事協調機制,定期會商,及時解決農牧民因土地、草場、生態環境等與礦山開發企業的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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