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8月1日向各省、市、自治區發改委、物價局發出通知,提出按照社會平均投資和運營成本,參考太陽能光伏電站招標價格,以及我國太陽能資源狀況,對非招標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實行全國統一的標桿上網電價。
具體規定內容是:2011年7月1日以前核準建設、2011年12月31日前建成投産、國家發改委尚未核定價格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上網電價統一核定為每千瓦時1.15元(含稅,下同);2011年7月1日及以後核準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以及2011年7月1日之前核準但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未建成投産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除西藏仍執行每千瓦時1.15元的上網電價外,其餘省(區、市)上網電價均按每千瓦時1元執行。今後,國家發改委將根據投資成本變化、技術進步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國家發改委的通知還要求,通過特許權招標確定業主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其上網電價按中標價格執行,中標價格不得高於太陽能光伏發電標桿電價。對享受中央財政資金補貼的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其上網電量按當地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執行。(記者 朱劍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