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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加大行政機關舉證責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1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15日電(記者楊維漢)公民權利相對於公權力來説往往處於弱勢,特別是在政府信息公開方面,這種信息佔有的不對稱更加突出。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的《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通過對證據條款進行規定,加大了行政機關的舉證責任。

    司法解釋對舉證責任進行了分配。例如: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説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説明。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説明。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信息係由被告製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當然,按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司法解釋也對原告應當承擔的説明義務進行了規定。比如: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産、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説明。原告起訴被告拒絕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過更正申請以及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相關且記錄不準確的事實根據。

    此外,考慮到政府信息中的國家秘密有特殊的定密和審查權限,司法解釋規定,被告能夠證明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請求在訴訟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這也是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

最高法:公民可訴政府拒不公開信息

    新華社北京8月15日電(記者楊維漢)法院通過審判監督政府信息公開,公眾的知情權才會得到保障。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佈了《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13條的司法解釋,旨在解決法院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受理難”“審理難”的問題。

    據了解,三年前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此,社會普遍對司法訴訟助推政府信息公開寄予厚望。

    近年來,各級法院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逐年增長,不僅成為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的一個新的增長點,也成為一個新的熱點、難點。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介紹,“由於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是一種完全新型的案件,直接的法律依據不多,也非常原則,導致在受理、審理、判決等各個環節面臨無規則可依、標準難統一的問題,迫切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釋予以指導和規範。”

    司法解釋從法院的受理範圍、舉證責任、不公開的範圍、審理方式和判決形式等幾個方面進行了規定。

    “司法解釋對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範圍作出了規定,基本涵蓋了政府信息公開領域可能引發爭議的情形。此外,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還可以一併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説,“與一些政府信息公開制度比較發達的國家相比,權利保護的範圍可以説是非常廣泛的。”

    司法解釋規定法院應當受理的案件包括: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覆的;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覆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

 
 
 相關鏈結
· 各地方政府發佈2010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 各部門、各地2010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 國務院各部門公佈2010年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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