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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訴法修改:剷除刑訊逼供滋生的“土壤”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25日 19時40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5日電(“新華視點”記者霍小光、楊維漢、周婷玉、陳菲)我國現行刑法和刑訴法都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但現實中這類現象卻仍無法真正杜絕。一些冤錯案背後,往往籠罩著刑訊逼供的“陰影”。日前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針對這一“頑疾”增加了更有針對性、可操作性的規定,為剷除刑訊逼供滋生的“土壤”提供了法律依據。相關條款引發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相關法律專家的關注。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這次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

    “增加的這句話看似簡單,實則是一個重大法律原則。”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沈春耀25日在分組審議時指出,我國法律早已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嚴禁使用威脅、利誘等非法手段取證,但沒有像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這麼鮮明的表示和宣示。

    中國法學會刑訴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衛東説,“不能強迫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任何人違背意願去證實自己有罪,更不能採用暴力、體罰、虐待等非法手段迫使他們承認自己有罪,這是國際人權規則的一個重要內容,它給遏制刑訊逼供提供了法律依據。”

    人們常説“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那麼,“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與此是否矛盾?

    陳衛東認為,兩者並不矛盾。“坦白從寬”強調的是,被告人作出真實自願的供述,法律對他進行寬緩的處理。“保持沉默不等於抗拒。真正的抗拒,是嫌疑人在確鑿充分的證據面前仍然不認罪,或者避重就輕、推卸責任,甚至嫁禍於人。”他説。

    此外,有專家提出,要注意處理好“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與現行刑訴法關於“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規定的關係。要把這兩條規定綜合起來理解。前者規定了偵查人員的禁止性行為,即不能非法取證,後者雖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義務,但並沒有給偵查人員強迫取證的授權。

    針對有些業內人士擔心“不得自證其罪”將增加辦案難度和成本問題,有關專家指出,公檢法機關應摒棄“口供為王”,樹立“重證據、輕口供”的觀念,讓辦案人員把更多精力放在犯罪現場勘查、勘驗和司法鑒定等方面,在刑偵科技上下功夫,真正提高破案水平。

    排除非法證據 “逼”出來的口供無效

    法律明確規定嚴禁刑訊逼供,可以説是砍掉了“罪惡之樹”,但對通過刑訊獲得的口供仍然予以採信,並不拒食“毒樹之果”,這就勢必為刑訊逼供提供“土壤”。

    陳衛東説,凡是以刑訊逼供這樣的方式獲得的口供不應作為定案的依據,這才能從根本上切斷刑訊逼供的動力源,是釜底抽薪的做法。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非法證據排除規定》,強調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次刑訴法修改,將這一重要成果寫入了草案:“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表示,“此次修法重點放在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上,而且還規定了嚴密的、嚴格的證據收集程序。這將對遏制刑訊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還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法律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

    專家表示,這些規定體現了立法者希望通過公、檢、法三家機關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環節排除非法證據,共同遏制刑訊逼供的立法意圖。

    多環節整體防範 遏制刑訊逼供是系統工程

    遏制刑訊逼供對保障人權意義深遠。沈春耀指出,這次對刑訴法的修改,充分體現了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的原則,也有利於同有關國際人權公約相銜接。

    列席分組審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霍瑛認為,刑訴法此次修改在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平衡方面邁出了較大步伐,有利於推進刑事訴訟程序的法制化、民主化和科學化,有利於基層法律工作者在具體執法辦案中增強事實觀、證據觀、法律觀、程序觀。

    除了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和排除非法證據以外,修正案草案中還有一些細節的改動。例如,規定了“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

    這些規定,對於遏制刑訊逼供是否有重要作用呢?“非常重要”,陳衛東説,近些年,看守所從設施設備到監管水平有了很大改進,刑訊逼供的主要場所已經不在看守所了,而主要發生在看守所之外審訊和送往看守所之前這兩個環節。草案中增加的有關規定,恰恰從時間、空間兩個角度防範了刑訊逼供的發生。

    還有委員建議,要把錄音錄像作為硬性規定,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進行訊問時都“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陳衛東説,這次修改刑訴法遏制刑訊逼供是一個整體性的防範,通過證據的收集、拘留後送看守所羈押、訊問時錄音錄像等一系列的程序規定,把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串聯起來,嚴密防範刑訊逼供的發生。

    遏制刑訊逼供不可能一蹴而就。汪建成認為,“硬性規定的制度背後,還要有法制觀念的培養、司法理念的培育、公民素質的提高、司法幹警素質的提高等等,這需要時間的積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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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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