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9月7日電(記者 湯計、嚴蕾)以牛海波、郭景濤、馮軍等為首的5名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的罪犯,近日被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以犯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終審分別被判處1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被處罰2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罰金。
據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2007年12月,山東籍被告人牛海波用倣造的內蒙古某知名企業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授權委託書等法律文件,與山東省臨沂市某包裝公司、江蘇省江陰市某彩印公司簽訂了加工生産內蒙古該知名企業某産品內包裝盒的加工承攬合同。
2008年2月,被告人牛海波又用倣造的內蒙古該知名企業營業執照等法律文件,並私刻該企業公章,與時任天津市某公司生産總監的被告人郭景濤簽訂了“委託加工協議”,委託天津市某公司為其加工生産內蒙古該知名企業旗下的上述産品。當月,牛海波在無合法手續的條件下,又委託被告人沈烈強為其加工生産該産品的外包裝箱12萬件,被告人沈烈強非法所得人民幣18萬元。
之後,被告人牛海波將上述委託他人加工生産的該産品內外包裝運抵天津市某公司,同時為該公司提供了該産品配方,並指派謝某為駐該公司代表(在逃)。2008年2月至6月期間,天津市某公司共為被告人牛海波加工生産假冒該産品共計170余萬箱,每箱銷售價格20元,並將上述假冒産品分別銷往山東、河南、安徽、江蘇等地,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50余萬元。
法院經審理還查明,2008年4月,山東籍被告人馮軍,從青島市一王姓男子手中購進假冒內蒙古該知名企業某産品內包裝盒96萬件,爾後,在産品名稱上冠以“國際”二字。該王姓男子為被告人馮軍提供了倣造的內蒙古該知名企業國際集團授權書、營業執照等相關法律文件,馮軍與牛海波等多人合謀生産假冒的“國際版”該産品。2008年7月10日至18日,他們共加工生産假冒偽劣産品36000余箱,由牛海波、馮軍銷往河南、山東等地,每箱銷售價格為18元。在此期間,部分假冒産品被山東省棗莊市和內蒙古呼和浩特市公安部門查扣。
案發後,根據內蒙古該知名企業的報案及證明材料,該公司從未授權牛海波和天津某公司加工生産其旗下産品,更從未生産、銷售過有“國際版”字樣、圖形以及商標標識的該産品,也未委託牛海波和天津市某公司生産上述産品。被告人牛海波、馮軍所提供給天津這家公司的相關營業執照等文件均為倣造。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于2011年3月30日對此案進行一審宣判:被告人牛海波等分獲15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20萬元至300萬元不等的罰金。一審宣判後,牛海波等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近日,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