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瀋陽9月22日電(記者 汪偉)《遼寧省水文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首次對水文設施和監測環境遭受人為破壞、影響水文測報工作正常開展等突出問題的解決提供了法律依據。
據了解,《遼寧省水文條例》7月29日由遼寧省第11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毀壞、擅自移動或者擅自使用水文監測設施。違反規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遼河保護區、淩河保護區管理機構依照管理權限責令相關責任方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同時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水文工作與百姓生活關係密切,每年的汛期和乾旱發生時,相關部門所做的重要決策都是依靠水文部門的信息預報,稍有不慎將會帶來巨大的生命財産損失。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水文部門還承擔水功能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重要取水口、入河排污口、跨界河流段面的水量、水質動態監測、評價職責,這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老百姓的日常用水安全。
遼寧省水文水資源勘測局局長王保澤説:“我國為了解決長期以來水文事業發展缺乏法律支撐的困難,在2007年6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但是由於我國幅員遼闊,東西部差異較大,所以亟須出臺適合本省的水文條例。《遼寧省水文條例》的出臺標誌著遼寧水文工作步入法制化管理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