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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在逃犯罪人員年底前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19日 17時1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貴陽10月19日電(記者 李忠將)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貴州省人民檢察院、貴州省公安廳、貴州省司法廳日前聯合發出《關於敦促在逃犯罪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敦促在逃犯罪人員投案自首。

    “通告”稱,為了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給在逃犯罪人員一個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限令所有在逃犯罪人員,自通告公佈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0日到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組織投案自首。在逃犯罪人員的親友應當積極規勸其投案自首,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人員送去投案的,均視為自動投案。

    在限令期限內,自動投案的在逃犯罪人員,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法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在逃犯罪人員被親友採用捆綁等手段送到司法機關,或者在親友帶領偵查人員前來抓捕時無拒捕行為,並如實供認犯罪事實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理;在逃犯罪人員投案自首後,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此外,脫逃的服刑人員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脫逃等犯罪刑事責任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犯罪情節較輕的投案自首人員,依法從寬處理,具備條件的,可適用非監禁刑,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犯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投案自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原則上給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通告”還説,凡知悉在逃犯罪人員情況的公民,都有義務向司法機關進行檢舉揭發,司法機關將嚴格為檢舉揭發人員保密,並對其依法予以保護。凡在通告期間內拒不投案自首,繼續畏罪潛逃或者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堅決採取強有力的措施緝捕歸案,並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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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等部門聯合發佈通告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
· 四部門聯合發佈通告敦促在逃犯罪人員投案自首
·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聯合敦促在逃人員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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