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0月19日電(記者 劉德炳)《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本市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的通知》19日公佈。根據規定,北京市將採取新建、收購、長期租賃等多種模式建設公租房,具體準入對象包括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員,分配上實行公開搖號、順序選房,租金實行市場定價、分檔補貼、租補分離。
這項將於12月1日起施行的通知要求,北京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收購、長期租賃等方式多渠道籌集公共租賃住房房源,並落實建設、收購資金。産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組織建設、籌集公共租賃住房,鼓勵投資機構和房地産開發企業建設、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社會單位在符合規劃條件的基礎上,可以利用自用國有土地建設公租房並持有、運營,土地可採取協議租賃(出讓)方式供應,優先解決本單位取得公共租賃住房備案資格的職工居住需求,剩餘房源按相關規定程序向社會公開配租。
北京市公租房的準入對象包括城市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的人員。一是廉租住房、經濟適用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二是申請人具備北京市城鎮戶籍,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萬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萬元(含)以下。三是外省市來京連續穩定工作一定年限,具有完全民事能力,有穩定收入,能提供同期暫住證、住房公積金證明或社保證明,本人及家庭成員在本市均無住房的人員。
據介紹,公共租賃住房租金實行“市場定價、分檔補貼、租補分離”原則。公共租賃住房租金考慮項目建設、運營和管理成本,按照略低於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確定。租期一般為3年,最長不超過5年。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新聞發言人秦海翔表示,對弄虛作假、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況及偽造相關證明的申請人,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並通過媒體公示,記入信用檔案,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房;已配租公租房的,由産權單位收回房屋,並按兩倍公租房租金標準補交租金。其中,涉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工作人員的,通報其所在單位,移交相關監察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清華大學房地産研究所副所長季如進表示,北京市公租房配租辦法內容完善先進,可操作性強,貼近實際,有利於抑制高房租與高房價,緩解老百姓住房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