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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草案:精神障礙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24日 17時50分   來源:新華社

精神衛生法草案: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危害他人安全可強制其住院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呂諾、胡浩)24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強調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同時提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危害他人安全可強制其住院。

    草案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是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的;二是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草案規定,對第一種情形,經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同意,醫療機構可以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實施住院治療。對第二種情形,患者或者其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經復診、鑒定仍需要住院治療的,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應當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同意實施住院治療,或者精神障礙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強制措施執行。

關注精神衛生法草案:誰有資格送精神障礙患者到精神病院?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胡浩、呂諾)誰有資格送精神障礙患者到精神病院?為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正在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對精神障礙的送診作出規定。

    草案規定,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有關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草案還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立即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診斷。

    精神衛生問題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也是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據衛生部部長陳竺介紹,精神疾病在我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約佔疾病總負擔的20%,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1600萬人。

關注精神衛生法草案:精神障礙如何確診?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胡浩、呂諾)對精神障礙患者的收治涉及人身自由,如何確診精神障礙、誰來確診精神障礙?精神衛生法草案對此規定了精神障礙診斷程序和兩種復診、兩次鑒定制度。

    關於診斷,草案規定,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應當立即指派2名以上精神科執業醫師,在72小時內做出書面診斷結論;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草案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草案區分不同的非自願住院治療情形規定了兩種復診制度:因患者有傷害自身等情形需要對其實施非自願住院治療的,不同意接受住院治療的患者可以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3日內要求醫療機構進行復診,醫療機構應當指派初診醫師以外的2名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復診,並在5日內作出復診結論。

    因患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等情形而需要對其實施非自願住院治療的,不同意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或者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可以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3日內,選擇所在地省級行政區域內其他有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復診,並在5日內做出復診結論。

    除兩種復診制度外,草案還規定了兩次鑒定制度:對復診結論有異議、要求鑒定的,應當自主委託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精神障礙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有異議的,可以要求該司法鑒定機構指定另外3名以上司法鑒定人進行重新鑒定。

    “精神病診斷事關公民人身自由權利。如果不經嚴格程序就可以將人送進精神病院,那將直接危害公民人身自由。”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律師程斌認為,精神衛生法草案對精神障礙的診斷和復診、鑒定作出規定,盡可能從程序上保障了公民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精神衛生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胡浩、呂諾)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4日開始首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根據草案,我國將立法規範精神衛生服務,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根據草案規定,精神衛生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草案圍繞“送、診、治”三個環節以及精神障礙的復診、鑒定和監督、評估等問題作出了規定。草案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同時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以下兩種情形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一是患者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或者不住院不利於其治療的;二是患者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為保證公民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願治療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草案規定了兩種復診、兩次鑒定制度。復診結論或者鑒定意見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草案同時對精神障礙的預防和康復、精神障礙的救助等作了明確規定,並對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未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司法鑒定人出具虛假鑒定意見等違反草案規定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衛生部部長陳竺表示,精神衛生既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衛生問題,也是較為嚴重的社會問題。精神衛生問題的嚴重性在我國十分突出。

    據衛生部調查,精神疾病在我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約佔疾病總負擔的20%,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1600萬人。

    目前,我國實踐中存在的突出精神衛生問題包括精神障礙患者的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康復服務體系不夠健全,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尚未得到全面、有效保障;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管理不到位,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事件時有發生;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個別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等,“被精神病”不時成為輿論熱點。

    陳竺説,為有針對性地解決目前精神衛生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得不到救治,確保有肇事肇禍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傷害自身或者危害他人,確保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強制收治,有必要儘快制定精神衛生法。

我國精神衛生法草案突出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胡浩、呂諾)“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正在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突出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

    衛生部部長陳竺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了關於精神衛生法草案的説明。他表示,草案總體思路中的一個方面就是切實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其人格尊嚴和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同時嚴格設置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條件和程序,保證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願住院治療措施而受到侵害。

    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隱私保護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草案規定,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新聞報道和文學影視作品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為保證公民合法權益不因濫用非自願治療受到侵害,有效防止“被精神病”現象的發生,草案對送診、診斷、住院治療、復診和鑒定、監督和評估等環節作出規定,如明確精神障礙的診斷程序,嚴格規範非自願住院醫療制度的適用範圍,規定了兩種復診、兩次鑒定制度等。

    北京市法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昊認為,“法律草案側重對公權力的制約,增加了收治管理和康復治療的透明度,可以進一步避免公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我國擬立法加強精神障礙的預防、康復和救助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胡浩、呂諾)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對精神衛生法草案進行首次審議。草案就精神障礙的預防、康復和救助等作出明確規定。

    草案規定了用人單位、各級各類學校、醫療機構等在開展精神衛生宣傳和健康教育等方面的責任,並要求有關行政部門對這些單位的精神障礙預防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草案明確,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配備專職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

    草案還特別規定了突發事件後的心理援助工作,併為日常心理諮詢工作設定了基本行為規範。

    關於精神障礙的康復,草案設專章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建立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機構;基層衛生服務機構應當指導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服藥、開展康復訓練等;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殘疾人組織或者機構、用人單位以及監護人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的需要提供各種幫助等。

    為加強精神障礙的救助,草案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對其參加醫保給予資助。

    對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城市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草案規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予以供養、救濟;對不符合低保條件或者不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但確有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可以採取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解決其生活困難。

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
送入醫療機構等行為可能獲刑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呂諾、胡浩)24日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明確提出“被精神病”責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草案對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醫療機構未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司法鑒定人員出具虛假鑒定意見等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衛生部部長陳竺受國務院委託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作了關於精神衛生法草案的説明。他表示,目前實踐中突出的精神衛生問題之一,是強制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程序缺失,個別地方發生的強制收治案例引起患者及其親屬的強烈質疑,“被精神病”不時成為輿論熱點。

    草案提出,違反本法規定,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的;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違反本法規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離開醫療機構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刑事責任外,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屬於違法行使職權行為的,其所在行政機關、本人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草案提出,違反本法規定,未在法定時間內作出精神障礙診斷、復診結論,或者限制不能確診為精神障礙患者的就診者以及不需要住院治療的患者離開醫療機構的;未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將就診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因故意或者疏忽將非精神障礙患者診斷為精神障礙患者的,對醫療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暫停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並吊銷有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草案提出,精神障礙司法鑒定人故意出具虛假的精神障礙鑒定意見的,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消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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