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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擬修法對殘疾軍人安置基本原則方式作出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24日 20時17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羅沙、華春雨)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再次審議兵役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對殘疾軍人安置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方式作出總體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彥林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關於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時表示,修正案草案在不同條款對殘疾義務兵、士官和軍官的安置作了規定,有必要對殘疾軍人安置的基本原則和基本方式作出總體規定。

    為此,兵役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現役軍人因戰、因公或者因病致殘的,按照國家規定的評定殘疾等級採取安排工作、供養、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勞動能力的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草案同時規定,殘疾軍人、患慢性病的軍人退出現役後,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負責接收安置;其中,患過慢性病舊病復發需要治療的,由當地醫療機構負責給予治療,所需醫療和生活費用,本人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助。

    此外,草案規定,現役軍人、殘疾軍人參觀遊覽公園、博物館、展覽館、名勝古跡享受優待;優先購票乘坐境內運行的火車、輪船、長途汽車以及民航班機,其中,殘疾軍人按照規定享受減收正常票價的優待,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電車和軌道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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