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訴法修改五大看點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霍小光、陳菲、楊維漢)完善舉證制度、設立小額訴訟、強化檢察監督、裁判文書公開、加大懲處“老賴”,為妥善解決民事訴訟中的一系列問題和難題,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草案汲取了近年來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改革實踐經驗,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 拖延訴訟或將賠償損失
前不久,發生在江蘇南通的大巴車司機扶起摔倒老人反被誣案件中,大巴車司機殷紅彬很幸運,因為車載監控系統所拍攝的錄像,不僅還了他的“清白”,還使得他助人為樂的優秀品質受到人們的稱讚。
類似的案件充分反映了證據的重要性。而完善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也正成為此次民訴法修改的重要內容之一。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依據,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可以説全部訴訟活動都是在圍繞證據的蒐集和運用進行。因此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至關重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説。
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民事訴訟法,還只是粗線條地規定了民事證據制度。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在總結審判經驗和審判需求的基礎上制定了比較完善的證據規則。
“回顧、總結證據規定實施以來的經驗與教訓,將科學的、合理的證據規則上升為法律,必將促進民事審判質量進一步改善。”針對證據規則的修改,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劉言浩發表上述看法。
為了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民訴法修改進一步明確了人民法院接收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手續,增加規定促使當事人積極提供證據。
針對有的當事人在訴訟活動中不及時提供證據,故意拖延訴訟的情況,草案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予以訓誡、罰款、賠償拖延訴訟造成的損失、不予採納該證據。
“這次的規定雖然不是那麼剛性,但畢竟是做出了規定,有進步意義。這樣可以促使當事人積極提供證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説。
加大懲處“老賴” 執行通知不再“通風報信”
“執行難”是長期困擾法院的老大難問題。另起訴訟逃避執行、假離婚轉移財産、銷聲匿跡躲著不見……實踐中當事人規避執行、逃避執行的花樣層出不窮。
為了加大對“老賴”們的懲處力度,進一步解決“執行難”,此次民訴法修改,強化了執行措施,專門增加規定,對逃避執行行為進行制裁,並提高了對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等行為的罰款額度。
“執行通知”是在法院執行前,先告知當事人法院即將執行的一項制度,旨在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法律義務,避免使用強制措施。然而這一做法卻在司法實踐中事與願違。
湯維建説:“通知制度的設置本來是為當事人自覺履行提供一個時間階段和機會。但當事人收到執行通知後,往往不履行義務,而是轉移財産逃避執行。有人戲稱這種執行通知制度等於是給當事人‘通風報信’。”
針對這一弊端,此次草案規定: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並可以立即採取強制執行措施。
規避執行是“執行難”的另一個突出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統計顯示,在執行難的案件中,大約有15%是由於被執行人規避執行造成的。
對此,草案增加規定:被執行人與他人惡意串通,通過訴訟、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草案還對被執行人隱藏、轉移已經查封、扣押的財産,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等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
“通過進一步強化執行權,對被執行人形成足夠強大的法律壓力,有助於進一步緩解和解決‘執行難’問題。”中國審判理論研究會秘書長羅東川説。
法院審理“不公” 檢察院可提“檢察建議”
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是保證依法行使審判權,正確實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對促進司法公正,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此次民事訴訟法修改,加強了檢察院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首先是增加了檢察院對民事訴訟活動監督的方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民訴法只規定了抗訴一種監督方式。根據近年來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以檢察建議的方式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草案還增加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調解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因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需要,可以查閱人民法院的訴訟卷宗,並可以向當事人或者案外人調查核實有關情況。
設立小額訴訟制度 擬規定五千元以下民事案件一審終審
近年來,我國出現了大量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農民工討薪、簡單的民間借貸和小額金融借款糾紛、交通肇事糾紛等小額財産損害糾紛案件。
為及時解決這些數額小、面廣量大的民事糾紛,此次民訴法修改根據一些地方的試點,並借鑒國外的做法,擬設立小額訴訟制度。草案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小額案件衝突一般並不尖銳,事實通常比較清楚,所涉法律關係相對簡單,當事人希望低成本迅速解決糾紛。如果處理糾紛的程序過於複雜,處理不當,糾紛還可能激化,影響社會和諧穩定。”湯維建教授説。
小額案件實行一審終審是審判制度的創新。同時,如何保障當事人不因程序的簡化而喪失申訴的權利,也是一個繞不開的話題。“一審終審制加上再審程序,從程序上講對當事人提供的救濟就比較充分了,可以保障當事人不服判決進而再申訴。”湯維建説。
在充分肯定小額訴訟制度的同時,湯維建擔心“一刀切”的規定在實踐中難於操作。“比如我國東部發達地區,規定五千元以下案件為小額案件沒有什麼意義,這些地方標的額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幾乎沒有。但在一些比較貧困的地方,五千元以下的案件可能不是小案件,實行一審終審制度又難以提供制度保障。”湯維建説。
完善判決文書公開 公眾可查閱生效判決書
“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司法的公開透明是現代司法的標誌。裁判文書公開,是法院審判公開制度的重要內容,對提高審判質量、釋法服判具有重要作用。
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規定:公眾可以查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除外。
據了解,早在十多年前一些中基層法院就開始試行裁判文書公開。1999年,北京一中院就試行裁判文書可查閱。近些年,河南高院、吉林白山中院在互聯網上“曬”判決書;南京法院開通網上案件免費查詢系統;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公報,對外公開直接審理的重大、典型案件裁判文書並出臺加強審判公開的指導文件……全國各級法院都在司法實踐中推進裁判文書公開。
修正案草案還進一步明確規定判決書、裁定書都應當寫明判決、裁定結果以及作出判決、裁定的理由。羅東川表示,規定寫明裁判理由,就進一步要求審判人員增強工作責任心,裁判文書的製作要更加規範、説理更加透徹,提高總體質量。同時也更加方便群眾訴訟,促進審判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