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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兵役法的決定和修改後的法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29日 16時34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29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0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一決定和修改後的兵役法。

    這一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根據這一決定作了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修改後的兵役法規定,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願,可以徵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並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徵公民。

    修改後的兵役法規定,在徵集期間,應徵公民被徵集服現役,同時被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的,應當優先履行服兵役義務。應徵公民是維持家庭生活唯一勞動力的,可以緩徵。

    根據修改後的兵役法,國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士兵退出現役安置制度。義務兵退出現役,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役金,由安置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可以發給經濟補助。

    修改後的兵役法還規定,義務兵退出現役,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錄用或者聘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現役軍人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出現役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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