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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將“全覆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09日 18時5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9日電(記者 王立彬)為進一步規範和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近日做出聯合部署,以推動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全覆蓋”。

    國土資源部地籍管理司司長朱留華9日在此間的新聞發佈會上説,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國土資源部、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農業部聯合下發《關於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對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範圍、主體、政策依據、技術手段和標準等做出詳細規定。按照《意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要覆蓋到全部農村範圍內的集體土地,包括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則,按照鄉(鎮)、村和村民小組農民集體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具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針對現實中“合村並組”、“撤村建居”涉及的集體土地權屬問題,《意見》明確規定,“合村並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保持不變的,所有權仍然確權給原農民集體;“合村並組”后土地所有權主體發生變化、並得到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履行集體土地所有權變更的法定程序後,按照變化後的主體確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並在土地登記簿和土地證書上備註原農民集體土地面積。涉及依法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挂鉤試點和農村土地整治的,原則上應維持原有土地權屬不變;依法調整土地的,按照調整協議確定集體土地權利歸屬,並依法及時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對於“撤村建居”後,未徵收的原集體土地,只調查統計,不登記發證。

    《意見》強調,嚴格禁止對違法用地未經依法處理就登記發證。對於借戶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徵收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於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産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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